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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完善我省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参照国家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 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 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 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机构。第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
2、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 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 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管理遵循自愿认定、市场运营、分类 引导、动态管理的方式。第五条陕西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指导、监督和评价工 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 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4.技术经理人接受省科技厅管理,并在挂靠单位协助下或自行开展业务工 作。六、其它事项1 .技术经理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
3、法规致使成果转移 转化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技术经理人应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维 护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3 .技术经理人应积极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展会论 坛和培训等各项成果转移转化活动。4 .技术经理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 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 .科技经纪人认定标准可参照陕西省技术经理人认定工作指引(试 行)标准执行。第六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 范围是:(一
4、)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 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七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包括区域类、高校院所类、重点企业类、服务类 四类机构。(1)区域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 为我省各设区市提供技术合同服务或通过各类活动推动区域成果、需求、资本 等要素对接,促进技术交易的机构。鼓励各设区市建立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 汇总区域内企业
5、需求,引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2)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为 科研人员提供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管理、概念验证、技术转移、中试熟化、创 业孵化、科技金融等全流程转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 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其承 担的国家及省内科技计划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3)重点企业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 业设立的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其科技资源优势,科学提出技术需 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4)服务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围绕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科技成果中 试、产品试制和测试
6、等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 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中介服务的专门机构。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建 立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 术评价等专业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社会 团体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第八条鼓励各设区市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 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 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第九条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 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
7、或多个特定技术 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第三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第十条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申请认定制。省科技厅在综合考核评价 的基础上,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十一条省级成果展示与交易平台分类培育区域类、高校院所类、重点企 业类、服务类四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高校院所类、重点企业类以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为主,区域类以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为主,服务类包括专业性或 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第十二条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的独立法人或
8、其内设机 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拥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 展要求的经营理念。(三)拥有符合条件的固定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信息平 台。拥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 伍。(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独立法人(综合性技术转移)专职人员 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业性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人员 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过专 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 ,科技人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拥有明确的从
9、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 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 制度。(六)拥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 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 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一年度促成 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 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第十三条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程序:(-)省科技厅
10、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通知,明确申 报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经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实地考察和 评审意见,报送厅务会审核通过,并将拟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公 布。被评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年度报告。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 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每年12月末,向省科技厅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二)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定期对认
11、定的区域类、高校院所类、重点企业 类、服务类四类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 指标体系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机构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 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 格。第十五条已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 格,并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二)考核不合格的;(三)在申报、年度报告、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杳处的。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
12、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陕西省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 行)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 案,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政策支 持。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创新环境与产 业化内容,对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第十八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要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纳入本 地区及本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支 持。第十九条加快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盟建设,鼓励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
13、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 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 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第二十条建设秦创原线上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 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 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平台建立成果展示窗口、资 源互联互通,形成以产业行业分类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通过线上发布科技 成果信息,线下组织开展路演、推介等活动,加强供需对接。第二十一条鼓励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参
14、加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系列 路演活动,包括秦创驿站、每周发布、月度专场3个层级的路演活动。第二十二条鼓励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 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主导培育、高校技术培训、市场引进集聚等多种方 式,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素养、投行思维、服务意识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将其 纳入工程序列职称评审范围;对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在省创 新人才攀登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 才教育、培训,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薪 酬和用人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
15、技术转移学院或成果转化研究院,培养 高层次技术经纪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月30日。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陕 科发(2017) 18号)同时废止。陕西省技术经理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伤口技术转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秦创原创新 驱动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成 果转化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认定对象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的
16、,应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促进科技成果的 商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全职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取得合法 合理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认定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2 .在陕西省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三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验;3 .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活动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中介活动技能;4 .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5 .具有挂靠单位(可与工作单位一致)。三、认定方式省科技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从资质学历、专业素质、业务 能力、从业经历、服务业绩五个维度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认
17、定,划分为综合性、专业性两类技术经理人,申请人达到相应的条件后颁发陕西省技术经理人 相应类别证书。四、认定程序L提交材料。申请认定材料包括陕西省技术经理人认定申请表;身份 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文件;参加技术经 理人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对申请人的能力和水平进行全面 审核,并确定所属类别。3 .社会公示。省科技厅对拟认定技术经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内容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省 科技厅在收到异议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4 .入库管理。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技术经理人纳入 陕西省技术经理人库进行统一管理。技术经理人可登录“技术人APP完善个 人资料,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技术经理人相关信息。五、监督管理1 .技术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 遵循自愿、公平、寄介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 .技术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技 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3 .年度考核制度。经认定的技术经理人应在每年12月末向省科技厅报送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工作情况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厅将对考核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技术经理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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