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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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 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9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0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1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2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13重庆市普
2、通局中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4重庆市普通局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 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
3、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 士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 -,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 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4、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 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 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 关要求。第五条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 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 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祗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励志 奖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 学科专业学生
5、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 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卜第九条 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应 结合实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 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 案。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评审和发放
6、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 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 人 情 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身份证号码学号联系电话大学学院年级专业 班曾获何种 奖励家 庭 经 济家庭户口A、城镇B、农村家庭人口总数家庭人均 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详细情 况住址学 习 情 况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是否实行综合考评:是口;否口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申 请 理 由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院 系 审 核 意 见签字(公章)年月 日学 校 审 核签字(公章)重庆
7、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 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 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四条
8、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不再同时获 得国家助学金。第五条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 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 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助 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 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
9、 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卜第九条 各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 应结合实际,成立相关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第十一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 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二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
10、的评 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 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 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 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 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 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 对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 人 情 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
11、时间学号所在班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大学学院年级专业班家 庭 经 济 情 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学校审核意见:家 庭 成 员 情 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院系意见:签字(公章)年 月 日(公章)年 月曰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计划招生内 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 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
12、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 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 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
13、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士 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 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30% ,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 奖学
14、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 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前以硕士研 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后,以博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 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 的评定。第六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 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 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
15、当年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八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第十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 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 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 金的激励作用。第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
16、理机构 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 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 学金评审。第十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 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 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 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 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资料。第十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 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
17、主要领导任主 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 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其评审标准应有 所侧重。第十六条高校结合实际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确保符合条 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十七条 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完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5卜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
18、假。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 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 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 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 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 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 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 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提请裁决
19、。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 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及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6博士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7卜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 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 荣誉证书。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入学时间基层单位专业攻读学位学制学习阶段口硕士学号口博士身份证号申请理由申请人
20、签名:年 月日导师推荐推荐人签名:意见年月日评审情况情况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学院意见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学院公章)年 月 日学校意见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研究生工作部代章)年 月日备注:表格请正反打印。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一 学年)高校名称:序号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培养单位基层单位专业学号入学年月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学年)序号学生姓名性别民
21、族公民身份号码培养单位基层单位专业学号入学年月高校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 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 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 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 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名额
22、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秋 专业、方向) 倾斜。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 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 评定。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 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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