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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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的实施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 国土资发(2016) 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加快 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桂国土资发(2017) 4号)及 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 占
2、用耕地厚度超过15cm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 绿化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涉及永久占用耕地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 程(GB/T 28407-2012)确定的耕地国家利用等级,等级8等以上的水田(水浇 地)、等级9等以上的早地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对25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作 的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5cm的耕地经认定后可不纳入剥离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耕地可不纳入剥离范围。第四条 剥离利用的基本原则: 和监督,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落到实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
3、办法所称用地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及土地储备部门等前期业主。利用意向单位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绿化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的 项目业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一)“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推进耕作 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关键。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耕作层土壤剥 离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H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推进; 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交通、环保、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工作机制。(二)“谁用地、谁承
4、担”原则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 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作出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管 理等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三)“科学规划、合理计划”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 等规划,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年度耕作层 土壤剥离利用计划,明确本年度须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面积,因地制宜, 合理部署耕作层土壤利用区域和储存场所。(四)“统筹实施,先剥后用,保护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须在建设项目供地前完成,做
5、到“应剥尽 剥、先剥后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 市绿化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尽量做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紧密衔接,同 步实施,“即剥即用”。(五)“用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做好耕作层土壤储存管护,注重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耕作层土壤数 量和质量的损耗,同时做好其他生态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六)“市场运作,激发活力”原则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后,实施剥离的用地单位可优先使用,并允 许实行有偿交易,探索市场化方式运作。各县(区)、开发区可自行建立交易市 场,提供耕作层土壤有偿配置利用平台,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公平公正有序交 易。第二章组织实施
6、第五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政府主导,国土、农业、财政、发改、水 利、交通、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协同推进。第六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如下:(-)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耕作层土壤剥 离利用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调动各方积极性。(二)国土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耕作层土 壤剥离利用规划,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做 好不纳入剥离范围的耕地认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审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验 收工作;负责建立已剥离耕作层土壤信息库;负责研究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 关
7、政策文件。(三)农业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土部门 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不纳入剥离范围的耕地认定、耕作 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审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工作;负责存放土壤理化性分析工 作;参与研究制定我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政策文件。(四)环保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会同国土部门做好 不纳入剥离范围的耕地认定工作。(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及资金;负责监管政府 投入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使用;参与研究制定我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 政策文件。(六)发改、水利、交通、城乡建设、规划、林园部门按本部门职责指导耕
8、作 层土壤剥离利用与管理工作。第三章剥离第七条永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必须在建设用地供地前完成。 承办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具体部门要完善土地出让(或划拨)方案,其中要标明 出让(或划拨)土地中耕地的面积和等别,明确耕作层剥离及利用工作要求。临时 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须在使用土地前完成。第八条 永久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具体实施单位为用地单位,其中划拨、 协议出让用地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招拍挂”出让用地由土地储备部门等前期业 主实施。临时占用的耕地,用地单位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履行复耕的义务。第九条 建设项目永久占用耕地的,按以下步骤实施耕作层土壤剥
9、离:(一)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对拟占 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其中单独选址项目通过用地预审 后,对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及时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如涉及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组织或委托技术单位 编制方案并纳入土地复垦方案,其审查批复文件作为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其余 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用地单位组织 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如所占耕地不适宜开展耕作层剥离的,用地单位应及时向项 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区)、开发区国土部门会 同同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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