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境外国有资产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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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2223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省国资委第83次主任办公会探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刚好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保证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和其他省属企业、单位(以上统称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干脆出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经营性实体(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包括: (一)境内国有出资单位以各种形式向境外企业投资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等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三)境外企业依法接受赠与、赞助和
3、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归国家全部的资产或权益; (四)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其次章公司治理 第四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在境外注册企业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担当有限责任的经营性实体,不得以担当无限责任形式注册登记任何类型的企业或实体。 第五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境外企业担当有限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股东权利。 第六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干脆出资设立或收购的境外企业,其清算、合并、分立或重组,增减注册资本,调整产(股)权结构及出资方式、产(股)权转让以及投资实施过程中涉及上述
4、事项的调整等,省管企业应事前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他省属企业暂由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批准,但涉及产(股)权转让、结构调整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2 第七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对所投资的境外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向境外企业派出股权代表,并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八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名境外企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和决策、监督实力。省管企业负责人兼任境外董事及高管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前向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实行单独联系方式进行管理。境外企业
5、中方负责人也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第十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要加强境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对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有效监控和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限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可以建立外部(或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其中应有一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发表的看法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应当但不限于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看法: (一)境外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境外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上市等重大
6、融资安排; (三)境内国有出资单位与境外企业之间发生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及境外企业一个会计周期内经审计高于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四)境外企业对外供应的担保事项; (五)境外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六)企业的年度薪酬安排和人力资源安排; (七)可能影响企业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国有出资单位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学问产权、专有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新设、收购、兼并企业或对其增资、再投资等,获得全部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的境外投资管理应
7、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实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4 第十五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作为境外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和限制制度; (五)权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境外投资的评价、考
8、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等。 第十六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应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做好前期调研论证: (一)政治与法律风险调查。拟投资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文化等基本状况;驻在国(地区)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土地、学问产权、外汇管制、会计、税收、劳动用工和环境爱护等政策。 (二)境外企业评估论证。对拟投资境外企业涉及的经济、技术、财务、产品市场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化调查和探讨,全面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询问论证。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申请核准时,境内国有出资单位需提报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
9、(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境外企业可行性探讨报告及专家论证看法; (三)境外信誉良好、阅历丰富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境外投资合同及境外企业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境外投资方的,需供应境外投资方及其实际限制人的相关资料; (六)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法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看法书; (七)境内国有出资单位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及资金来源说明; (八)审批机构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原则上应保持对境外企业的控股权,未经批准,不得放弃对境外企业的控股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刚好办
10、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其次十条 境内国有出资单位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投资,应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和相关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资产评估,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备 6 案)登记、商务部门审批境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项目和海关核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的依据之一。 其次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以企业名义在当地办理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相关法律手续,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二条 拟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企业国有股权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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