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_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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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_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 理暂行方法 陕国资产权发2022417号 来源:产权处 日期:2022-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全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平安
2、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全部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
3、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其次章 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规范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监管企业备案。 第六条 监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
4、规划。 第七条 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非主业领域投资设立新公司。确须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监管企业为控股及参股的,应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看法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监管企业的产权链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产权链条超过三级的,监管企业应在三年内通过股权转让、划转等方式完成产权链条的收缩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作为发起人在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应当通过参加制定发起人协议或出资人协议、拟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管企业所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企业享有表决权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或者安排收益的比例低于实际出资比例的,监管企业应当报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后
5、再签署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审议所出资公司章程草案, 应事先听取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看法。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应在工商登记之前,刚好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三章 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变动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楚。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
6、动应当做好可行性探讨,重点对产权变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公司将来的发展和职工就业的影响等进行探讨。在可行性探讨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变动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详细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省国资委确定;涉及控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原则由监管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重要子企业、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经营层持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的,须按产权关系逐级报监管企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八条 重要
7、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且占有国有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是指企业整体改制、分立、合并、解散的事项,以及增资扩股、股权回购、产权转让涉及放弃国有控股权的产权变动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产权转让的,须严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和报批程序,在省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格禁止场外交易。 其次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的办文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申报企业提交符合条件的完备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或者确定后,若产权比例变动或者国有产权变动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8、。 其次十二条 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在按产权关系履行完有关审批程序后,国有股东应按批准机构的审批看法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其次十三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变动和国家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企业其他专营权变动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19号令的规定执行。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国有产权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其次十五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产权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
9、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其次十六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用于抵押、质押或对外供应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产权总额的50%。 其次十七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抵押、质押或供应担保的单位,原则上是与本企业有产权关系的企业。 其次十八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产权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对抵押、质押、担保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风险防范与限制等进行分析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在履行完内部审核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其次十九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供应抵押、质押或担保时,应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决议,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国有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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