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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适用范围博湖县辖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 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 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二)中华人民
2、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 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 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机构 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决定机构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不予批准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八、申办材料(-)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
3、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1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卜.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 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4、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1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 门)签署卜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5、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 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 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 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b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 )企业原出资人(主 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 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 )企业 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
6、(主管部门)签署的转 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b (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 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 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法人申请变更登
7、记适用本规范。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 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 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2 .出资人(主管部门X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3 .清税证明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法人
8、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 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 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 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 算为由作出的裁定卜(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 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 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
9、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 申请书中签署确认)。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 料规范.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 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
10、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 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 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 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b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
11、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相应的材料。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复印件。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 .清税证明材料。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
12、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 被撤销登记的文件。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5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6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 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 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 债务完结的证明。8 .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 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
13、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提交此规范第1、5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 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 定卜九、办理方式(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资料一并提交。(二)网上申报:进入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十、办理流程口申报:1、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口申报:1、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3、登记 机关依据合法性审查结果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 准予登记,由登记
14、机关颁发证照并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予以告知。网上申报:1、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2、按照 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3、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4、登记机关依据合法性审查结果做 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5、准予登记,由登记机关颁 发证照并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告知。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项目:无。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者邮寄。电子 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 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
15、,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 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现场投诉地址:博湖县光华南路80号行政服务中心309办公室;网上投诉地址: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 季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30 (冬季)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查询:网 上查询:十九、常见问题解答1、线上登记的请确认使用“IE8、IE9、IE10、IE11”浏览器, 或者是“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或者是“谷歌浏览 器”,区局开发的软件建议使用360浏览器。2、系统在用户注册时,调取电信运营商实名制身份认证 数据接口,如三项数据一致可注册成功;如不一致请进行实名 认证或更换已实名认证的手机号重新注册。3、办理人员需严格按照上传材料页面正面拍摄,上传清 晰可见的材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