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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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评审项目和审计事项除外)。第三条实行“五级”审理模式,即“审核、复核、审议、审定、审理”。“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他审 计人员)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复核”是指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之前,应经过业务部门复核; “审议”是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代拟稿进行审 议;“审定”是指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意见修改审计报 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后,
2、审定审计报告;“审理” 是指审理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 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第四条审理日常工作由审理组负责,审理组全面负责业务部门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第五条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后进行。第六条在业务部门提交审理之前,主审理人应了-1 -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主审理人应参加以下会议: 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报告交换意见 会。第七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起草审计报 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并对审核意见承担
3、相应责任。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核。第九条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门复核:(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 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 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 录、审计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
4、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 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 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A)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议程:(一)由审计组长介绍审计项目简要情况(主要突出评 价意见、查证问题及处理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二)讨论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审计组采纳回复意见 情况及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三)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四)由主持人总结审议事项,形成审议意见。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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