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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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 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 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 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 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 主共同决定。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 相
2、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 服务 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类型: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 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 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 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 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
3、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 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 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A)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第九条业主的其他权利:(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 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其对
4、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 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 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 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享有对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及其获选人员的质询权和罢免 权。(五)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理人的工作,有权向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管理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有权 按程序查阅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财务账目和专项维 修资 金使用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六)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因占用或使用公共
5、 区域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大会常设机 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物业 费 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收支账目。(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八)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专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 护。(九)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 业或其他管理人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十)有权要求己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 护责任,并履行因相邻权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 义务。(十一)单个业主有权利主张本小区公共区域内其相应份额 的利益,其结果对全体业主有效。(十二)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业主的
6、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在授权范 围内做出的决定。(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共同决定 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A)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 合。(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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