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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XX大校字2016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审计 的时效性和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 16号)、内部审计 实务指南 第4号一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 19号)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列于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以财政拨款、自筹 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2、,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规范,对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 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第四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二章审计原则、方式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 量三者关系:(四)注意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 通。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
3、施。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委托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学校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或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进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七条 开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审计资 源 和需要,既可以进行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对 于投 资规模较大、复杂程度高的且符合审计条件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或重 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
4、法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八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 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卜.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 无 超规模、超标准问题;(三)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 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控制价)造价是否控制在批 准的概算以内;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四)工程招标、议标、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 、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
5、容是否真实、完整、合 规:(五)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第九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 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主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鉴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 各种因素,未经审计部门参与验收自行封闭的随蔽工程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三)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有偏差,是否对工程造价和工期造成影响;施 工 单位填报并经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四)设计变更的程序
6、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工程签证是否符 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手续是否完备,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 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五)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第十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 工作是否全面、彻底;(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 否准确、合规;(四)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变更程序
7、是否合规;(五)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七)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 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审计计划。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 计划报审计部门备案,以便于制定年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基建工程项目年度立项 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调整时,应
8、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亦作相应调整;(-)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及 时 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在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部门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三)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 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 见:(四)审计完成。审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核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 报校领导签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第四章审计要求第十二条 为便于工程成本核算的
9、管理,应按单项工程招标、签订合同、竣工结算 和财务决算,不得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第十三条招标时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 程量清单,并充分考虑工程范围和施工方案。第十四条为保证工程结第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在工程竣工结算 审计前,应留足足够的工程尾款,审计意见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并按规定留足质 量保修金。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建(2004) 369号)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基建工程管理部门 递交经监理审核签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需延期,须作出书面说明。 施工单位报
10、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合法、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学校审计部门,如需延期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要做出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结算报审前,基建工程管埋部门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 供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 料后再审,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或因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时,必须报送
11、以下资料:1 .审计承诺书.审计送审表2 .送审资料交接表.项目立项报告及审批文件3 .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4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资质和等级证书5 .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澄清)、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6 .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图7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8 .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补充协议9 .甲供材清单.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送审资料具体要求详见XXXXX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说明。第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报送要求:()送审资料要求由基建
12、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应当完整、准确,送审 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有效原件(计价依据资料必须为两份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复 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二)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右下方统一编号,便于查找;(三)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材料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第二十条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起算时间从审计部门收到完 整结算审计资料之日开始。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相关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 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五章审计处理第二H一条 对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的处理办法:凡属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
13、计。确因特殊情况的 项目,须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提交相关批示文件,审计部门方可予 以安排审计.第二十二条对签证不实的处理办法: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签证手续。所有签证单要统一编号、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审计发现的内外勾结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追究项目实施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于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结算审减率过高的处理办法:对连续两次基建项目结算造价审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我 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 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按规 定进行处理或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损 害 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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