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7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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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办法等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本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和食药药 品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 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的要求。第三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
2、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 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 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 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 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 本一致。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
3、法律。行 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以及价格、市场信息等作虚假宣传或 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下统称虚假宣传)的,应当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处罚 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予以罚款的,起始罚款L5万元。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分别 计算,合并确定基本罚款额,但最高以18万元为限:(一)有1项虚假宣传内容的,按起始罚款额L5万元罚款,每超过1项在 起始罚款基础上增加罚款5000元;(二)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在起始罚款基础上增 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
4、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三)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在起始罚款基础上增加罚款 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四)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在起始罚款基 础上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前款第(一)项虚假宣传内容的“项,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 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等宣传事项的划分。数个宣传内容针对一个事项的, 应认定为1项。四、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应当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处罚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予以罚款的,起始罚款额为:()利用店堂广告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
5、网店网页广告的,罚款 1.5万元;(二)利用印刷品广告(包括产品包装物、产品说明书等)或者户外广告以 及自营网站的网页广告的,罚款2万元;(三)利用大众媒体(含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公共媒体)广告或者现场 演示的,起始罚款3万元;(四)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宣传的,比照上述标准确定罚款额。同时兼具前款两种以上宣传形式的,起始罚款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合并计算。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基本罚款额应当在前条的起始罚款 额基础上增加罚款,但增加的罚款额和起始罚款额相加,基本罚款额以8万元为 限:(-)违法有奖销售经营额超过1万元的,以超过部分的经营额10%为增 加的罚款;(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
6、高奖的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超过部分的金额 20%为增加的罚款;(三)有奖销售的内容未依法明示(公布)的事项超过1项的,每增加1项, 增加罚款5000元。同时有前款不同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确定增加的罚款。没有前款情形的, 起始罚款额为基本罚款额。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可以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行为,也可以在作出处罚时一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 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未及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事人案发后增 加的经营额,不得作为计算增加罚款额的依据。七、实施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基本罚 款额基础上增加罚款额,从重处罚:(-)
7、凭借交易等优势,强制索取贿赂的,增加30%的罚款额;(二)采取行贿与销售两条线等隐蔽手段实施商业贿赂的,增加40%的罚款额;(三)收受贿赂或者行贿对象超过5个的,增加10%的罚款额;(四)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起主要作用的,增加30%的 罚款额;(五)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人数超过5人或者中奖的奖 品属于最高奖的,增加30%的罚款;(六)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拒不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的决定,继续违法行为的,增加50%的罚款。同时有前款所列不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增加的罚款额。增加的 罚款额与基本罚款额之和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按法定最高额罚
8、款。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主动在24小时内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违法行为的,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减少30%的罚款额。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或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除本基准外,有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一并 按照规定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增加罚款额;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 定第十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一并按照规定减少罚款或者不 予罚款处罚。十、实施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或者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情节较轻,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罚款处罚:(-)贿赂额在0.3万元以下;(二)属于仅有宣传活动,尚未开展具体不正当有奖销售
9、活动的,在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发现前,主动采取措施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的;(三)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不属欺骗性 有奖销售行为,且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四)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减少罚款后罚款额不足1万元的;(五)其他情节较轻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按照前款不予罚款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行政告 诫。当事人同时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 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适用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局和市局办案机构书面报送市局法规 处审查,由市局决定。十一、本基准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
10、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一、实施对侵犯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量罚,应当按照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和本基准执行。二、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起始罚款额2万元:(-)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
1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各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的。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前条起始罚款额基础上增加罚 款,为基本罚款额:(-)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售侵权产品的,增加的罚款额为制售侵权 产品货值的20% (货值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计算,下同)(二)违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以前项以外的方式获取 利信所获利益的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比照同类或者类似正常收益或者支出计算) 的,增加的罚款额为所
12、获取利益数额的等值;(三)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受到损失的,增加的罚款额为所受损失的等 值。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同时出现的,增加的罚款合并计算;与第(三) 项同时出现的,择重增加罚款;起始罚款额与增加的罚款额相加的基本罚款额以 18万兀为限。没有第一款情形的,起始罚款额为基本罚款额。四、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处罚前,可以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也可以在作出处罚时一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侵权物品应当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或者关于禁止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五、本基准所称的仿冒知名商品行为,是指违反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规定,擅 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商品、擅自 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 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六、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处罚款的基本罚款额为:(-)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应当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罚 款。(二)因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能提供确切的有关票据、凭证等, 致使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基本罚款额:1、按销售额的30%罚款
14、,但不低于5000元罚款,最高以4万元罚款为限。2、尚未销售的,计算库存货值,按销售额的标准减半计算罚款额;既有销 售额又有库存货值的,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数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 元罚款,最高以4万元罚款为限。3、属于擅自制造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其库存货值,比照销售额的计算规定确定基本罚款额。4、无法查清销售额的,按照2万元确定基本罚款额。(三)经查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确切的有关票据、凭证等, 按前项规定减半确定罚款额。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告知当事人不如实说明 来源、不提供有关票据、凭证等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内容可以在现场检
15、查、询 问调查中予以明确表述,并记载于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知晓 的文书中;也可以单独以告知书形式告知。未经告知不得适用。七、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作罚款处罚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对侵权物品,应当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 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借此销售伪劣商品的,一并处罚;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八、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分工合作集体作案,起组织、策划等主要作用的;(二)因明知或者采取记假帐等隐蔽手段实施侵权行为,被处罚后,仍然继 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三)拒绝监督检杳,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
16、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 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四)借此销售伪劣商品,且司法判决认定为犯罪的;(五)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前款情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利于公共 利益的,不吊销营业执照,处5万元罚款,同时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相应 处理,并不再适用有关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规定。九、拒不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行为 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在基本罚款额基础 上增加2万元罚款。前款行为同时有规范行政处
17、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的其他从重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增加的罚款额。增加的罚款额与基本罚款额之 和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按法定最高额罚款。十、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 的,应当按规定在基本罚款额基础上减少罚款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罚款处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停止 违法行为,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不予追究的;(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三)销售或者制造侵权
18、商品的销售者或者制造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尚未销售、 交付侵权商品,且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或者指明委 托者的;(四)经查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有关票据、凭证等,情节 显著轻微,应处罚款不足5000元的;(五)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前款不予处罚,行为人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法对有关侵权商品等作出处理,依法应当没收违法 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适用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由县级局或者市局办案机构书面报市局 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十二、本基准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违反产品质量
19、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一、实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的具体量罚,应当按照本基准和本局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执行。二、对下列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符合涉嫌犯罪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不属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基本罚 款额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2倍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2倍罚 款;(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20、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倍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额金额的75% 罚款;(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60%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额金额的30%罚款;(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1倍罚款;未销售 的,按货值额金额的50%罚款;(五)对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 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60%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额 金额的30%罚款;(六)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情节严重(对产品使用者的人
21、身、财产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已因此造成消 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20%罚款;未 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10%罚款;(七)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按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 产技术的,按违法所得额L5倍罚款。部分产品已销售部分产品未销售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确定 罚款额。违法行为人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直或者 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致使货值 难以查清,加处的罚款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法定最高数额罚款
22、,但 应当经办案机构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 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 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 行政处罚。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 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
23、者几种处罚 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 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 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比一般情节处罚更低的幅度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 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 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比一般 情节处罚更低的幅度予以处罚,但以法定最低限为限。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 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比一般情节处罚更高的幅度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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