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_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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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_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实惠政策选编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涉农税收实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实惠政策选编 增值税实惠政策 一、农业产品 (一)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详细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或
2、者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业产品,根据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夫专业合作社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农夫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夫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夫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夫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夫专业合作社。 (摘自财税202281号) (四)粮食 1、对担当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免征增
3、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实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需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 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
4、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3、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五)食用油 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一)基本农业资料 1、农膜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
5、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化肥、农药、农机的征税范围详细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和其他相关单行文件点出的属于化肥、农药和农机的货物。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蚊香、消毒剂 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范围。(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 (二)化肥 1、生产销售的氮肥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2、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2287号) 3、生产销售的磷肥(除硝酸铵外)免
6、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4、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22171号) 5、生产销售的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和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6、生产销售的钾肥先征后返。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
7、税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三)有机肥 自2022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供应植物养分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肯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2256号) (四)农机产品 1、农机产品按生产环节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批
8、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其征税范围详细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2、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下同)。(摘自财税200289号)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征免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巧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
9、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五)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22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供应的质量技术
10、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摘自财税202283号) 三、饲料产品 (一)部分饲料产品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根据肯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协作饲料。指依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养分须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
11、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意饲养动物全部养分须要(除水格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根据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供应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养分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肯定比例配置的匀称混合物。 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肯定比例配置的匀称混和物。(摘自财税2001121号) (二)粕类饲料 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豆粕从2000年6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30号
12、) (三)饲用鱼油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根据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四)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养分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干脆食用,应根据“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221127号) (五)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根据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2210号) 四、增值
13、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云南省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每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摘自云财税200319号) 车辆购置税实惠政策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货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摘自财税200466号) 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农副产品或以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听货物按规定刚好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22年6月1日起出
14、口的部分以罐头包装的蔬菜、野生菌,按17%征收增值税的,可按15%的退税率退税。 (摘自财税199552号,国税函2022116号) 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涉农实惠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浇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企业所得税实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22版) (1)种植业类 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详细包括大米、蒸谷米。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别、脱
16、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详细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
17、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a.将簇新蔬菜通过清洗、选择、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簇新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18、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簇新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贮存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欣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欣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贮存、烘干、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
19、(搅油、墩油)、浸出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详细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
20、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选择、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纤维植物初加工 A.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B.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C.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洁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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