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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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 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 划)。第一部分: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 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 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噪声污染 越来越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
2、和焦点。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 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 报的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解决群众反 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 现。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 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按照党中央、13 .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
3、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 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负责)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14 .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 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 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住房城乡
4、建设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15 .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 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 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H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 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 统,与监督管理部门
5、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 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 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十二)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17 .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 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 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 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 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公安 部、生态环境部按
6、职责负责)18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 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渤海湾、 琼州海峡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交通运输部负责)19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 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 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按职责负责)(十三)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20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 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
7、 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 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住房城乡建设 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负责)21 .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 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 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 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 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 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 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
8、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22 .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 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 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 治理体系。(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23 .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航空器噪声 产生机理、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 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 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 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
9、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 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 等参与)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24 .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引导地方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 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 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 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25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 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
10、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26 .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引导地方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 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 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 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27 .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 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 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
11、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 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 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文化和旅游部 负责)(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28 .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 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 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29 .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 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 活动
12、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 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30 .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印发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 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1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 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 噪声法纳入培
13、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 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民政部负责)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2 .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 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应 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 责)33 .完善噪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标准。加快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城 市区域环境振动等质量标准,推动制修订铁路边界、建筑施工、城市轨道 交通等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研究
14、制定机场周围区域噪声控制区划分、噪声 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配套的管理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以及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规范。(生态环境 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4 .推进产品、工程建设等标准制修订。推动制修订铁路机车、民用 航空器、土方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 梯等产品噪声限值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规范。推动制修订公路和铁路的工程 技术规范、公路和铁路声屏障技术规范、路面噪声检测规范、住宅项目规 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局等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5、十九)强化科技教育支撑35 .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 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 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 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 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36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 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 系,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相
16、关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声学产业 园区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37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 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 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 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 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 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 一纳入国家声环
17、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 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 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 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生态环境部负责)38 .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 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 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 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 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 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
18、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生态环境部负责)39 .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 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40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 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 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 机
19、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41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 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 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 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42 .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 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 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 主管、执法主体
20、、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 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43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 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 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 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 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21、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44 .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 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 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 整改。(生态环境部负责)(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45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 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 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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