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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莆狱减字第038号罪犯陈小辉,男,汉族,1992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现在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 闽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 6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7年6月起至2020年6月止累计获 4797. 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个 人
2、财产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954.99元,月均 消费458.24元(不包括购买药吕、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 额人民币1544.03元。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 .罪犯陈小辉卷宗册2 .减刑建议书1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o二o年八月三H一日福建省莆田
3、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莆狱减字第039号罪犯李和平,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江西省宜春市,捕前系务工。现在押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 闽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平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4201元。判决后,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闽刑核号刑事裁定,核 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117号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和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事判决。死
4、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 6月27日止。罪犯李和平于2018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 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李和平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 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7月起至2020年6月止累计获1920 分,合计获得192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4201元, 未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45. 40元,月均消费71.54 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41元。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
5、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李和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 .罪犯李和平卷宗册2 .减刑建议书1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莆狱减字第040号罪犯陈元水,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 闽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元水犯故意杀人 罪,
6、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人民币976904.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 31日作出(2018)闽刑核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6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元 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2018 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罪犯陈元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 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6月起至2020年6月止累计获1600.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
7、30分。原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76904.5元。未交。该犯考核 期消费人民币3752.4元,月均消费150.0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 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663.31元。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元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建议对罪犯陈元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 ,罪犯陈元水卷宗册2 .减刑建议书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o二o
8、年八月三H一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莆狱减字第041号罪犯郭志雄,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9年8月18日因犯贩卖 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 闽0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志雄犯走私、贩卖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 日作出(2017)闽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
9、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在莆田监狱四监区服 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郭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4076.5分。 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 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123.66元,月均消费300.64 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52.44元。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郭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
10、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志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 .罪犯郭志雄卷宗1册2 .减刑建议书1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闽莆狱减字第042号 罪犯俞再兴,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 闽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再兴犯贩卖、制造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 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
1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 31日作出(2018)闽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2018年6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在莆田监狱四监 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俞再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2408分。 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 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该 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770.05元,月均消费190.80元,帐户可用 余额人民币1281.55元。本案于202。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俞再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再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 .罪犯俞再兴卷宗1册2 .减刑建议书1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o二o年八月三H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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