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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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武力的宪法规制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权使用武力手段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实现公务目的。警察使用武力是一项重大而特殊的国家 权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将警察与军队、法庭和监狱并列为国家暴力机器,正是因其有权使用武力。使用武力 在警察权中具有最高程度的强制性,是警察权的核心内容和警察属性最集中的体现。如果没有武力做后盾,警察就无法 有效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但是,警察使用武力是一柄双刃剑,在法治国家应当受到立法的严格规制。目前,我国 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以行政法规为主,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力 的原则、条件、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比较系统详尽的规定,是
2、警察使用武力的主要依据。虽然在法律层级,人民 警察法监狱法戒严法枪支管理法反恐怖主义法人民武装警察法海警法中有零星规定,但缺 失宪法依据。在依宪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警察使用武力应否具备宪法依据?或许有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 必对警察使用武力加以规制。但在笔者看来,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具有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必要性(一)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离不开宪法的顶层设计在依宪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公安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警察使用武力法律制度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重大契机,公 安部公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增加了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定,力求系统地构建警察使用武力法律制度的框架体 系,提高武力
3、使用法律规范的层级,丰富武力使用法律制度的内容。对此,我国需要加强整体制度设计,关键是做好顶 层设计。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从结构上看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法律的规制。 由于它们的效力等级不同,各自的权威性、明确性、操作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二是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不同 部门法的规制。宪法的规制与刑法、行政法、民法的不同在于,它是其他部门法规制的基础,具有统摄性。不同层级法 律和不同部门法对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制构成了警察使用武力的规范体系,不论从哪个维度看,宪法提供的都是最高级、 最权威、最有效的规制,属于顶层设计。宪法的顶层设计具有多方面的作用:第一,提供警
4、察使用武力的合宪性基础,解决警察使用武力的权源问题。第 二,明确对警察使用武力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价值、路径等最核心的问题。第三,为相关下位法的制定提供最高依据。 第四,为警察和公众提供最稳定、可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第五,确保警察使用武力规范体系的协调。(二)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有助于保障公民生命权,在任何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以权利保障为核心”。1“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规范和控 制国家公权力,以保障基于人权而被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各项公民权利。”2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根本目的恰恰在 于保障公民生命权。1 .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是至上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
5、安全地存在于世界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并不受各种危险威胁以及在法定的 特殊情形下可以放弃生命的权利。3生命权的至上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生命权具有唯一性,一旦丧失,不 可恢复,无法重获。二是生命权具有本源性,“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4。 公民一旦丧失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指出,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护天赋权利。他列 举了三项,就是生命、自由、财产5。我国学者周国平指出:“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好的社会还是坏的社会,用什么标 准去判断呢?我觉得一个最起码的标准,其实也是最高的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尊重生命的权利,是不是保护生命的
6、权 利。”6可见,生命权是法治社会首要保护的人权。2 .警察使用武力是对公民生命权的限制生命权不是绝对的,特定情形下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生命权具有合法性,其中就包括警察使用武力对生命权的限 制。(1)警察使用武力是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生命权的重要方式。警察使用武力会直接限制公民的生命权,其表现形 式是威胁、损害甚至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并且具有不同于其他执法权的特点:一是对生命权的限制程度最深。武力手段 最极端的形式是武器,具有直接的致命性,后果往往不可逆;警械等其他武力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造成致命的后果。 二是对生命权的限制范围最广。警察使用武力不仅可能限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还可能影响到无辜
7、者甚至警察本 人的生命权,如警察鸣枪、开枪时流弹可能伤及他人,开枪可能杀伤被错误识别为罪犯的无辜者。(2)警察使用武力是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生命权的常态方式。相较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生命权的其他合法形态, 如司法机关适用死刑判决以及武装力量在军事行动中消灭敌人,警察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武力更具普遍性,这是因为:第 一,在和平时期且废除死刑的国家,由于不存在前两种形态,警察等公务人员使用武力就成为公权力限制生命权的唯一 合法方式。第二,警察作为准军事组织,在执法中使用武力虽与武装力量在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相比强度较弱,但无论 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可或缺,时刻可能发生,对公民生命权的影响处于持续状态。3 .宪法
8、规制警察使用武力是对公民生命权最有力的保障(1)至上的权利需由至上的法律加以保障。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方法除了在法律中确认生命权,更重要的是将对 生命权的限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生命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原则上不受限制,限制只能是例外,而限制方式之一是 警察使用武力。因此,法律对于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制正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法律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实际效果受法 律层级的影响很大,不同层级的法律权威性不同,约束警察武力使用权、保障公民生命权的实际效果不同。宪法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生命权从来都是宪法所要保护的权利”7,对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因而成为 对公民生命权最有力的保障。(2
9、)宪法的规制有助于防范立法权侵犯公民生命权。宪法之所以能够保障公民生命权,就在于它能将对生命权的 限制纳入宪法保留事项,防止立法权违法或不当地设定警察使用武力的规则。这就涉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分为一 般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其中,一般法律保留是指重大立法事项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设定,宪法保留是指最重 大的立法事项只能由宪法加以设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是指对于基本权利之确认及限制,直接由宪法作出明确、具体 的规定,以防立法侵害,从而使基本权利直接受到宪法保障。”8“基本权利宪法保留的作用就在于以最高法规范对人权 提供最大限度的事先保障。”9笔者认为,对于生命权的保障,仅有一般法律保留是
10、不充分的,因为它主要是限制行政 权的,立法机关仍可任意制定法律对生命权进行限制。而作为宪法保留事项就不同了,生命权的确认以及生命权的限制 形式(包括警察使用武力)由宪法作出规定,立法机关受宪法明文规定的直接规制,不得制定与宪法相悖的规定,不得 超越宪法规定对生命权施加更多的限制(如扩大警察使用武力的范围)。这样就可以防止立法权对公民生命权造成不合 理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10。目前,我国警察使用武力限制公民生命权缺失宪法依据,甚至立法法第8条未将其纳入一般法律保留事项。 尽管有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武力应属一般法律保留事项,主
11、张“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的立法机关,明确人民警察使 用武器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条件TI1,但学界尚未认识到警察使用武力应属宪法保留事项。笔者认为,警察使用武力作 为公民生命权的限制形式,应当纳入宪法保留事项,由宪法加以规制,从而更加有力地保障公民生命权。(3)宪法的规制有助于遏制警察违法不当使用武力侵犯公民生命权。从执法的角度看,宪法通过明确规定警察合 法合理使用武力限制生命权的界限,可以确保警察将武力用于制止违法犯罪,保护无辜者生命权;通过明确禁止警察违 法不当地使用武力,可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不必要的限制和对无辜者生命权的侵害。众所周知,在我国,警察权一向强大,个别警察将使用武力视
12、为特权,滥用武力侵犯公民生命权的事例远未根绝。而宪法对警察使用武力直接予以 规制,最能体现国家保障公民生命权的态度和力度,有助于营造警察尊重公民生命权的社会氛围,形成慎用武力的警察 文化,从根本上强化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二、我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理想模式(一)域外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模式考察“在宪法中对警察、警察权及警察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之必要性不言而喻。”12这种必要性在域外宪法中得到了充分 体现。综观域外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规制型,即在生命权保障条款之外,单独规定警 察使用武力条款。例如,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不得规定
13、死刑, 任何机关也不得适用死刑。”第55条规定:“国家安全部队应尊重人格尊严和所有人的权利,公安和国安人员对武器或 有毒物质的使用应合法且遵循必要、便利、机会和比例原则。”二是附带规制型,即在生命权保障条款之中,对使用武力 加以规制,将使用武力作为生命权保障的例外情形之一(或者说生命权的限制方式之一)。域外宪法中生命权保障的例 外情形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宪法仅作出合法限制生命权的原则规定。例如,新加坡宪法 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意即生命是可以“依照法津合法剥夺的,尽管没有 明确规定合法剥夺生命的具体情形,但为下位法作出使用武力限制
14、公民生命权的具体规定提供了概括的宪法依据。二是 作出列举式规定,即宪法作出使用武力合法限制生命权的具体规定,对包括警察在内的多元主体使用武力的情形和原则 加以规制。例如,塞浦路斯宪法第7条规定:(1)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2)任何人的生命不 受剥夺,只有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其罪当处此刑罚的刑事判决除外。只有对谋杀、叛国、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以及军法 规定的极其严重犯罪行为,法律才可规定此等刑罚。(3)在下列情形下,因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而造成生命剥夺,不视 为与本条规定相抵触:(a)为保护人身或财产免受对等的并且不可弥补的侵害;(b)为实施逮捕或者阻止被依法关押 的人逃跑;(c)为平息骚
15、乱或叛乱而依法采取行动。”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模式中的列举式规定更能体现宪法的价值追求。一方面,此种模式兼顾了保障警 察武力使用权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双重价值。它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角度对警察武力使用权进行规制,充分揭示了警察 武力使用权与公民生命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在规制武力使用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生命权,兼顾 国家和公民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此种模式突出了宪法的权利保障优先的价值取向。在宪法的生命权保障条款中规制 警察使用武力,充分表明保障生命权是原则,使用武力限制公民生命权是例外。而且,它将限制警察使用武力作为保障 生命权的具体途径,使生命权保障条款具有了清晰指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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