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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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法”。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 干看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
2、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全部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行使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权。市国资委下设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职
3、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六条 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全部权与经营权分别。市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办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担当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4、其次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有关决议确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政策; (三)制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推动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完善; (五)向占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或监事、财务总监,并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会同组织和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
5、权限选派、管理企业负责人; (六)向市政府(国资委)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办的主要义务: (一)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淌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养和竞争力。 (二)探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管理现代化。 (四)敬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加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和协作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
6、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除属市委和垂直管理范围外,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举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市国资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会成员,提出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聘请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审核所出资企业
7、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依据工作完成状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向有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负责人薪酬看法;依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确定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4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
8、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转制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采纳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七)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200万元以上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企业招收全日制职工(原国有企业固定正式职工); (九)企业对外担保(抵押); (十)按规定须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同意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涉及企业发
9、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不良资产核销等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备案登记: (一)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经营者年薪经考核后详细安排方案及职工收入安排方案; (四)企业当期经营发生重大亏损; (五)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六)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
10、市国资办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办报告,根据市国资办的看法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状况向市国资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协作有关部门做好所出资企业改革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和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办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担当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
11、八条 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市国资办应当仔细实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十条 市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十一条 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有下列
12、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其次十二条 市国资办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
13、行审核确认。 其次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限制资产损失。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刚好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缘由,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 其次十四条 除正常经营报损外,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各企业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含总公司,下同)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供应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对按规定须要评估的资产,应当托付具有资产评估
14、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论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审批权限。涉及企业单位账面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涉及企业账面金额在200万-300万 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涉及企业账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 批。 (四)进场交易。依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各单位出售、出让的资产,须进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涉及企业改制的,按市委、市政府协调会
15、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执行。 对于核销后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不良资产,企业应根据账销案存的原则,建立特地档案接着进行管理。 其次十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安排。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企业 投资管理制度,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其次十六条 市国资办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市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其次十七条
16、 市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其次十八条 市国资办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其次十九条 市国资办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效益和国有产权处置等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加企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办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7、状况。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 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限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办不按规定和程序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扰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根据规定向市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对
18、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10 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的,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殊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
19、得担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部门及其他国有单位出资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企业,属行政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除 投融资公司和履行政府职能企业外),原则上实行脱钩改制;企业未改制前,要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要 明确股权比例,落实经营责任,限
20、制投资风险,加强收益收缴。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部门及其他国有单位出资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集体企业,由出资乡镇(街道)、部门及其 他国有单位参照本方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但其企业的资产处置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说明。 12 上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平安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1、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限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安排、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资产核销、资产处置,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
22、响的事项。 其次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办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 (二)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投资; (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的; (四)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利润安排方案; (五)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 (六)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债务重组; (七)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购买小汽车(生产性设备除外)、建立办公楼; (八) 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办公楼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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