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临时交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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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临时交易合同甲方(临时交易出让方):乙方(临时交易受让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 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就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一类重污 染等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排污权指标临时交易有关事项达成 一致,特订立此合同。第一条临时交易内容:化学需氧量(CODCr)排污权临时交易量 吨、氨氮 (NH3-N)排污权临时交易量 吨、一类重金属排污权 临时交易量 吨;临时交易单价:化学需氧量(CODCr) 万
2、元/吨、氨氮(NH3-N)万元/吨、一类重金属 元/吨;临时交易款总额 万元。第二条 临时交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临时交易期满, 合同自然终止。第三条支付方式: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四条临时交易排污权指标变更调整:甲方和乙方必须在交易价款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 持本合同和刷卡排污IC卡电子证照到生态环境局分局办理 临时交易排污权指标输入变更调整手续。第五条临时交易税费负担:在本合同排污权指标临时交易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 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管理费,由 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第六条 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临时交易出让的排 污权指标再出让第三方或提前收回,乙方不得将所受让的排 污权指标转让给第三方。第七条甲、乙双方开展临时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 他法定义务。本合同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执1份,其余1份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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