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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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 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 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 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范。一、分类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 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 能力(不含在校学生)。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
2、年龄内具 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二、定期复核(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 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 查一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 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 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 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 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
3、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 作好登记。(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 .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 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 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 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 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2 .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 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
4、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 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 查。(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 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1 .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 低保金。2 .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 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 对
5、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 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 低保金。(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 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 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 少于7日。三、监督检查(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 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
6、低保对象信息查 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 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 (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 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 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 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 查处理结果。(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
7、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资料管理(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 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 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 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 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 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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