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犬主要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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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养犬主要法律责任一、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养犬人在限养区 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 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二、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共楼道、楼 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没收犬只。三、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遗弃、虐待或者 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四、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等不规范行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 与行人争道抢行的。五、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 入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 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 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 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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