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私募基金业务合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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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开展迅猛,在激发各类生产要素活力、推进混 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私募基金方兴未艾,涉及 的监管主体众多、监管规定繁杂,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 理清,有必要对国有私募基金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及管理,以期 实现合规目的。一、国有私募基金合规涉及的假设干要素1、两套体系:国资监管体系,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谈及合规,国有私募基金可简单拆分成两个概念:“国有”、“私募 基金”。其中“国有”对应国资监管体系,“私募基金”那么对应私募 基金监管体系。原那么上,国有私募基金应同时符合两套体系的监管要 求。2、两类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经营性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从国有资金
2、出资来源看,可分为两类:一类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 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另一类 属于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自行决策使用的资金。3、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筹集资 金,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 (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相关的法律主体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等。有限合伙制基金往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工程尽职调 查工作,对工程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
3、,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 策略等。对工程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 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3)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 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尤其是 出资作为基金管理人股东,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五)退出环节合规性(1)基于控制权的程序性要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方法(第32号令)的
4、规定,凡 是符合企业国有资产限定范围的资产交易必须履行资产评估、产权交 易所公开转让等特别程序。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在国有属性认定问题 上,与普通公司不存在本质区别,可以直接适用32号令的标准进行 判断。对于国有资本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是否适用32号令存在一 定难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反应意见,应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实践中,部 分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及局部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合伙企业参与投 资的企业也倾向于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企 业不管是在国有性质的认定还是在合伙份额及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 交易上,均不适用32号文的监管要求。但笔者认为,应慎重开展国有私募基金投资权益交易的决策与监
5、督, 不应以基金形态不同而区别对待。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区别在于治 理层面和税收筹划,不应涉及基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仅 要求国有公司型基金投资获得的财产权交易进场交易,而合伙型基金 基金可例外。针对不含国有企业资本的政府出资基金,因财政资金可以按照约定从 基金层面以协议方式直接退出,政府出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产权也可以 按照约定从投资工程中以协议方式实现退出。针对含有国有企业资本的政府出资基金,在认定该基金是否应为32 号令认定的国有企业进而判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时,仅需考虑除 财政资金之外的国有资本对基金的影响力及控制力,进而确定产权交 易方式,并可以通过事先的投资方案对于过程监管、
6、退出机制、退出 利益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能免去进场交易的程序,除非 相关的退出安排已经包括在经过审批的投资方案中并配套有完善的 保障措施。(2)评估及交易所场内交易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尤其涉及提前退出的情况下究竟选择何种交易方 式?从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证份额转让程序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交 易双方来考虑,选择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更符合交易习 惯。止匕外,实践中,存在按照协议约定方式进行转让的情形,涉及转 让方式的提前约定,甚或转让定价的提前约定,一般认为,合法合理 的转让方式和转让定价不违背定价公允、损害其他投资人利益的原 那么,但从具体执行角度,在涉及国资审
7、批等环节,由于地方管理的不 同存在不同的交易障碍。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基金管理人。契约型基金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立,主要法律依据是信托 法、合同法。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而确立的一种投资制度,因 此也被称为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4、四类监管主体及三个监管平台:政府出资基金监管部门、国资监 管部门、证监/中基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来源于预算资金的又称政府出资基金,监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 (拟定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方法)和发改部门(拟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8、受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国资 委)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由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以行业自律方式监管;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作为市场主体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5、三种角色:出资人、管理人、被投资人包括政府出资基金授权出资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投资于私募基 金;国有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股东;国有企业作为基金投资标的(被 投资人)等角色。6、四个环节:募、投、管、退。二、国有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交叉及各自目的不同监管主体的关注点不同,导致了国有私
9、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存在交 叉。1、对于政府出资基金的监管主体而言,其关注点主要在于社会经济 带动能力及政府政策的引导效力,因此其主要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方 向(须投向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关注基金管理人的持续规范稳健 经营能力(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遴选中,一般要求管理人内控制度规 范且执行到位、人员分工完善,既往业绩稳健,尤其关注基金实控人 的资信)。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时,应特别关注基金投向问题。2、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其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 法等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对于市场主体工商信息予以公示, 产生民商法上的公示对抗效力,其登记行为具有较强的工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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