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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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外贸新业态 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 24号)国务院关于同 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 复(国函2018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 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 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 3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开展假设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粤办函2021) 328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为加快推进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建设,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国(东莞)跨
2、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中国(东 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 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 那么。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实施细那么;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 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检查监督 和信息公开等。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 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 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二章扶持奖励
3、政策第六条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工程(一)支持对象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业务的企业,以及开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或企业。(二)支持标准(同一个工程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 向)1、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中小型企 业,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 次性资金支持;超过3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 金支持;超过6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 持。2、对使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标杆企业, 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0万元一 次性资金支持。本方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 次。3、
4、对帮助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并开 展独立站相关营销服务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年 度服务相关企业数达20-5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50-100家且服务质量优良的,给 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100家以上且服务质量优良 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七条 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一)支持对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方。(二)支持标准1、首次获评国家、省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 分别给予基地(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 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2
5、、实际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到达5 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按照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规模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对园区运营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方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71j o第八条支持举办大型活动(一)支持对象在市内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我市电商行业组 织、电商企业、电商园区。(二)支持标准1、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 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 等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活动实际费用予以全额 资金支持,每年支持1场,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ye o2、对在市内举办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对 接交
6、流和展会活动的电商企业或园区,根据活动实际支出 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 上平台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按相关规 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 持50万元。第九条支持海外仓建设(一)支持对象运营公共海外仓的我市企业。(二)支持标准(同一个海外仓工程不可同时申报)1、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 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 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东商务 (2022) 137 号)执行。2、对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工程给予支持,每个 工程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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