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讨】无力偿还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如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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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力归还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如何认定【典型案例】赵某,中共党员,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宋某为A县某私营 企业主。赵某、宋某两人通过业务关系认识。2018年9月,赵某向宋某 提出借款200万元,宋某本不愿借,但考虑到自己企业经营受赵某监管, 担忧如不借赵某会找其麻烦,遂同意借款,并未敢向其主张利息。赵某 因赌博等不良行为,在将其积蓄收入花光后,又先后向亲戚、朋友及小 贷公司等借款,至向宋某借款时已对外欠债数百万元。赵某从宋某处获 得200万元借款后,又将其全部用于赌博等。赵某向宋某出具借条,约 定借款期限6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宋某向赵某屡次催还 借款未果,直至2021年10月
2、案发,赵某仍未归还。在此期间,宋某尚 未请托赵某为其谋取利益。【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宋某均成认200万元是借款,赵某声称其 是要归还的,宋某也屡次实施了催要行为,赵某与宋某之间是民事借贷 关系,不构成犯罪。但赵某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可能影响其 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应认 定为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宋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 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宋某索取免息借款,获取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让 他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应当认
3、定为受贿,受贿数额为应付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在借款时明知自己不可能归还,仍利用职务 便利向宋某“借款”,并实际不能归还,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实 施了索贿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为200万元。【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现分析如下:一、明知不能还而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应认定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借款后不可能归还,而向管理服 务对象“借款”,并实际不能还的,应当认定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实质是以“借”为名的索要,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本案中,赵某供 述其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宋某200万元借款,是因为暂时没有归还能力, 等以后有了钱会还的。这里我们不能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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