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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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 为,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理念, 做好我校学生因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复议复 查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俣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又称申诉人, 本办法统一称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 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
2、生申诉工作。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授权的决策咨询机 构,具有建议权。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人为不涉及原处理、 处分做出部门的分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学生申诉处理牵 头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 的党委副书记、法律顾问,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 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11人组成,其中党委副书记、法律顾问和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参加每一个申诉案例处理; 其他组成成员,根据申诉案例的性质和需要选任。教师代表原则上从学校优秀教师中遴选。学生代表原则为学校学生会。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不得由原学生处分中的直接
3、关系 人或申诉人所在学院师生担任。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接受 学生申诉、提交调查报告、组织会议、会议记录、办理复查 结论,通知有关部门以及通知学生复查结论等工作。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工作中,应树 立“以生为本”的核心理念,突出彰显处理或者处分的育人 性和适当性,严格坚守程序的正当性,切实做到合法合规合 理合情。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表决方式形成 复查结论,并对所形成的复查结论负责。第三章申诉的提出第十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
4、学生 的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 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 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为申诉时 限内提出,并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第十二条学生的申诉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书 面提交。提交的书面申诉申请中必须包括学生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及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学生与代理 人住址、邮政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和原处理或处分原因、 原处分结论、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等
5、。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申诉申请时应在所提交的申请上 签名,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有申诉学生 本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学生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以书面申请寄发地邮戳日期 为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暂不受理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 交的申诉申请。第四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 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 做出如下决定送达学生:(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
6、要求学生在3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 书:1 .学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2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超过申诉期。第五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 应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次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 并告知学生。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经学校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提前告知学生。在延长时期,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 决定。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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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申诉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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