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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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江苏省 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适用本规那么。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可以参照本规那么执行。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 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那么,推动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
2、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 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 立,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 员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屡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公 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 会、建设单位、业主成员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物 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 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当日常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 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 任。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鼓励 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组建,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人选。
4、第八条 符合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物 业管理区域拟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 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上述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 少于七日。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人选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二)社区(村)党组织推荐;(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其中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 两倍以内。联名推荐的业主应当不少于十人,且推荐人选应当经 被推荐人同意。公示截止日后七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 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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