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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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概述一、概述1、含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别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2、特性:(1 )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2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3、物权的共同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有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 物权均具有。(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 使其权利。(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
2、力,因 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 时,物权人有权对于导致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4、物权的分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4、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性:(工)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2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3、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重要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作财产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1 )共有财产的管理一与按份共有相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 务。(2 )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批准。(3 )共有物的管理与按份共有相同(4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4、系上,共 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 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1、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1 )标的物须为动产。(2 )须让予人占有该项动产,并且该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 思。(3 )须让予人没有处分权。(4 )须受让人自无权处分人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5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6)须受让人支付对价。2、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1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2)返还请求权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该两年期间
5、属于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算。(3)若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 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追偿。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1 )标的物须是可转让之不动产(2 )须让予人被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3)须让予人不是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并且没有处分权。(4)须受让人善意(5 )受让人支付对价(6 )须已经将该不动产登记为受让人所有(1)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若经所有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受让人基于有效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若未经追认受让人也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合
6、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 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 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3 )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补偿或者不妥得利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往往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不妥得利,所 有人可以选择行使。(4)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该财产上原有之承担均归于消灭,但取得人知道 有该承担的除外。合用范围: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涉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合用善意取得制 度。(二)先占1、要件:须为动产;须为无主的动产;须占有该无主物;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2、性质一事实行为,而不是
7、法律行为3、效果一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三)拾得遗失物工、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 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但是是所有人丧失了 对于物的占有。(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拾得人的告知或上交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 关部门。(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 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人领
8、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 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 诺履行义务。(5)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章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工、概念:指民事主体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协议而对其承 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特性(1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
9、生产为目的;(3 )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4 )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1 )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 )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处分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人的义务:(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 )依法保护和合理运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导致永久性损害
10、;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运用和保护土地;(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朔口农业资源的行为;(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协议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可以 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的义务:(1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协议;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工)取得 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而原始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协 议的形式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 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协议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 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继承;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 营权。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2 )消灭期限届满;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一交回承包土地的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而依法对国家所有 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特性:(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2
1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 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因素(如转让、继承等), 自然也合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 取得的建设用地涉及: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
13、基础设施用朔口公益事业 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用地。(2)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重要有三种方式,即:协议、招标和拍卖。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
14、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 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三、地役权1、概念:指为了运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别人的土地进行一定限度的运用或者对别人 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2、特性:(1 )地役权是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运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运用别人土地的权利。(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4 )不可分性3、类型(1)积极地役权:指以地役权人为了运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供役地为一定积极行为 为内容的地役权,又被称为作为地役权。(2)悲观地役权
15、:指以供役地所有人在供役地上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 供役地所有人负有一定不作为之义务,而非单纯之容忍义务,故又称为不作为地役 权。4、地役权的取得(1)因设立地役权的协议而取得地役权,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必须由当事人人以法律 行为的方式来进行设立,而设立地役权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以协议的方式 来进行设定。A设定地役权协议是书面要式协议,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B设定地役权协议的重要条款:C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地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协议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通过遗嘱设立地役权,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别人设立地役权,此 时合用继承法的
16、相关规定。(3)地役权转让,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是转让需役地权利 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涉及继承在内。5、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因素,当然合用于地役权。(1 ) 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一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 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2 )需役地不需要运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 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运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4 )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 放弃其地
17、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假如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 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协议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6 )土地被征收(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协议的。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协议,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运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1、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互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2、特性:(1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18、2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4 )不可分性;(5 )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 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 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 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3、担保物权的类型(1 )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 (2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二、物权的变动1、含义: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涉及:1、物权的发生
19、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 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自身所决定的。由于物 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假如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 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 害。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 是占有;就不动产
20、而言乃是登记。公示原则的合用范围:(1 )基于裁判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2 )基于继承或者受遗 赠取得物权;(3 )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 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 交易的人,法律仍然认可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二、抵押权1、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性:(1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重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
21、动产。但是在 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2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3 )抵押权原则上是 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协议设立抵押权。3、抵押权的标的(1)不可抵押的财产A 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 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但是以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
22、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G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 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2)可以抵押的财产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送工具;G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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