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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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网上行政处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网上行政处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福建省行 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执法大队及基层城管中队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执法人员”)的网上行政处分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从事网上行政处分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那么。第二章案源登记与初查第四条 区执法大队及基层城管中队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 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应当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
2、时予以立案,并在当日内 将相关情况录入或上传网上行政处分系统。第五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 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入案件处理阶段。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或证据 缺乏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意见,经承办单位 领导初审、大队领导审定后方可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第三章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第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 的,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上注明。第七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
3、将案件处理情况录入网上行政处分系统,作为电子存档。第八条各执法队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履行完毕的简易程序案件 纸质卷宗集中大队案件受理中心存档。第四章普通程序案件处理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经核查应当立案的案件,在完成现场取证和向 当事人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应当在网上行政处分系统进行立案 登记。第十条 执法人员完成网上立案登记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 中队领导审核。第十一条 中队领导对执法人员提交立案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并报请大队领导审批。第十二条经大队领导核准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从批准立案 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录入或上传网上行政处分系统。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完毕,需要
4、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分的,执法人 员应当在网上行政处分系统填制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并在 当日内提交给中队领导初审。第十四条 中队领导对执法人员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查、并提交。第十五条 大队案件受理中心对中队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核把关、并提交。第十六条大队领导对案件受理中心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要求如下:(一)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三)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属
5、于需报请局机关审核的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的,应当在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请局法制科进 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根据局机关重大法制审核意见作出处理决 定。第十七条 对于需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 日内从网上行政处分系统制作并打印行政处分告知书,并及时送达 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八条 对已经作出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的案件,执法人员 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行 政处分决定审批表,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书。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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