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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等学历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加强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的公平 公正,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 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 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 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 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院一切有关考试规 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第三条在学院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 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而实施的 下
2、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违纪行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五)在考场或者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 或擅自离开考场。(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 属考试作弊行为:(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把有关考试的内 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 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手机等参加考试。(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手机等)。(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A)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九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 题信息。(十)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 (论文)资料,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十一)其它经监考人员判定同时教学点认定的违反考 试规则和纪律的作弊行为。第五条学院有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 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考 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答卷答案雷同的。(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 作弊现象的。(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
5、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六)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 生。(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七条学生有违反述行为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 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考试违纪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 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条凡因考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不能正常补考, 必须重修。第九条 凡考试违规违纪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 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违纪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学点。监 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 关材料交教学点。教学点报学院并在一周内将发布有关处理 结果。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系我院所有在籍成人学历教育 学生。第H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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