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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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编制目的1.1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1.2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 1县减灾委员会2.2县减灾委办公室3灾害预警响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4. 1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1 I级响应5. 2 II级响应3 III级响应5. 4 IV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终止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 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国网浙江海盐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位的用电供应; 组织开展受损电网设施抢修。电信海盐分公司、移动海盐分公司、联通海盐分公司、海盐 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
2、保 障通信畅通。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 2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 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减灾 委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 相关支持措施;完成上级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3灾害预警响应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 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 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 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
3、财 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 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 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开放避灾安置场所和应急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 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 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4)通知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 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5)派出预警响应
4、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 各项救灾准备工作。(6)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 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 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 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 部门间共享工作。4. 1信息报告4. 1.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应在灾害 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 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
5、上死亡(含 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 然灾害,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 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 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 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1.3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 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
6、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 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 一览表。县应急局在灾 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 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 靠依据。4. 1.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 情数据。4. 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 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 发布会等,及时主动通过重
7、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信微博、 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w级、ni级、n级、I级。5. 1 IV级响应1. 1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IV响应:(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
8、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100间 (或30户)以下。(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W级响应。6. 1.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 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 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 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
9、灾群众,核 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 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 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 放。(5)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 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 III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ni级响应:(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
10、救助1000人以上、5000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000 间(或300户)以下;(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 决定启动HI级响应。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 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 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
11、,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 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 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 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 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 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交通运输 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
12、心 理援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 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3 II级响应3. 1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n级响应:(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 间(或700户)以下;(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 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
13、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n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 决定启动n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7. 3.3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 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 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 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 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 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 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 展救灾
14、工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 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 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 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交通运输 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15、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武警、消防救援 大队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 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 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 与救灾工作。(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受灾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4 I级响应1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
16、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I级响应:(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4)因灾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3万人以上。(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 定启动I级响应。响应措施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 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I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 24小时值班,全力
17、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冬春救助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7.2物资保障3通信和信息保障6.4. 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6.5. 社会动员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7. 1术语解释预案管理7.4. 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 (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
18、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 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 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 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 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省性救灾捐 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灾区人 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抢通、抢修通
19、往灾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武警、消防救援 大队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 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电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 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 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 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 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县水改办(水务集团) 组织供水水源应急调
20、度和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 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 工作。(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 与救灾工作。(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县应急局、受灾地区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 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 失情况。(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 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
21、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 6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过渡期生活救助1.1.1 1.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 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 求情况。1.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 定、资金发放等工作。1.1.3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 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 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22、。6.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 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 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 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6.2.2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冬春救 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 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6.2.3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冬春救助方案,及时下拨资 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假、穿衣、取暖等基本生 活困难。6.2.4 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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