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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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 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 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第二章记录内容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 等。第四条 诚信优良记录: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荣 誉称号、奖励等。学生所受奖励和处分原则上不能相抵。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记录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学风考风诚信信息:
2、记录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否有作 弊、违纪等情况。考试是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 考试、学校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各种考试等。(二)缴费诚信信息:记录学生每年度缴纳学费、杂费的诚 信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 纳学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 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三)违法违纪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 规、纪律所受的处罚、处分等。(四)择业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信息是否 属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第六条 学生诚信度: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记录信息将学生 诚信度按星级划分,一级为一星(),五级为
3、五星( ),诚信度最高为五级,新生入校时一般暂定为五星级。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记载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 (部)具体实施。系(部)安排专人记载和保管,并及时补充和 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生工 作处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学生诚信档案。第八条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时开始,至学生毕业 时结束,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每学年末一次)向学生 工作处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第十条 学生个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的,可向 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且告知申请人。第四章使用办法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系(部)、 用人单位等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守法诚信状况时使用。分别用于 学生的评优、评先、入党、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奖学金等方面。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学生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 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 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检查、调查,需 要了解有关信息的,学校应当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学生 诚信档案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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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诚信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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