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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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 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 生。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 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 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
2、的思想教育转 化工作。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 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冒 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助学金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
3、二十四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操、校、班会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者,均作为旷课。上课、实习一天按8学时计;校班会按一学时计;晚自习两 节按1学时计;早操、课间操2次按1学时计;迟到、早退 2次以1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或累计达80学时(含 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64学时(含 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连续一周以上(含一周)累计达40学时(含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周以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严禁学生在考试、考查中作弊,对违反测 试、考试
4、、考查规定的,严格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处罚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 袭他人的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 分。第二十七条违犯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其他有关规定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 助学有关协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履行其它方 面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款执行。第二十八条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 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男女生不得在 宿舍内互访;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不 留宿校外人员。
5、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寓内踢、打球,大 声喧闹,以及进行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者,给予警 告处分。(二)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 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不论何种原因,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报告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不按规定
6、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学生宿舍内抽烟、聚众喝酒等,给予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宿舍内抽烟、点 蜡烛等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六)在宿舍内乱拉灯、线和未经允许使用电热器等用 电器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七)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7、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八)乱泼脏水、从窗口向楼外乱扔杂物或随地乱扔垃 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砸伤人者,视其伤情移交 公安司法部门处理;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 处分。(九)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十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谩骂工作人员或 对工作人员有其他无礼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二)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 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第二十九条
8、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维护就餐秩序, 做到文明就餐。违反学生就餐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一)学生就餐不遵守文明就餐的规定,乱插队,起哄, 拥挤,恶意敲打餐具、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者,给予记过处 分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脚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二)不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辱骂,殴 打食堂工作人员,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三)浪费粮食、水电、随地乱泼脏水、乱倒剩饭菜不 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校园文明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 场所酗酒
9、、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二)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私接、破坏学院的电源线、 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视其情况给 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 法部门处理。(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 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 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 标志、文
10、告,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 法部门处理。(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 乱贴、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七)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 会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八)在校园内违章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不听劝阻者,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使他人受伤 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九)参与违规经商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学生要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管理 规定,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11、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二)穿裤头、背心、拖鞋、超短裙进入教室、实验室、 图书馆、办公室,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 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不得在上课的教室附近大声说话和喧哗,不听劝 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四)不准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内抽烟、吃东西、 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等,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 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划,违者给 予警告处分。内容反动或淫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六)上课
12、时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时不准听、不 准玩手机、随身听、游戏机等,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 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的处理,必须经学生处会同有关 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由 违纪学生所在的院、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 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处分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 生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务委员会批准。(二)处分由院、系(部)办理处分手续,由学生处统 一起草文件
13、报学校审批。(三)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长签批,留校察看处分由 分管学生的校长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后由校长签批,全校公布。(四)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报省教育厅备案。(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校行文,各院、系(部) 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之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 字(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院、系(部)存 档并全院公布,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部) 记录在案,同样有效。(六)由学生处发现的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 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同时通知到教务 处和各院、系(部)。(七)院、系(部)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
14、时,报学校 仲裁。(八)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院、系(部)或单位参 与的事件,由有关院、系(部)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 一致,可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 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九)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 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 报主管领导提交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如发现有关院、系(部) 袒护学生隐匿不报,主管部门有权敦促有关院、系(部)及 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院、系(部)如不采纳意见,主管部 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对有关领导及 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十
15、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档案,相关佐 证材料由各院、系(部)妥善保存。第三十三条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须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第三十四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部)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坏公私财产需处以赔偿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 以下程序汇报、审批:(一)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审批。(二)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 长审批。(三)被处以赔偿1000元以上的,由校务委员会审批。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违纪、违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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