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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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权利法,侵权责 任法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本课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最 基本的基础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课程。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大,侵权责任法 的保障功能也日益凸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各项制度,使学生树立预防侵权、 制裁侵权、填补损害的正义理念。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理论,重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有
2、关规定,并对这些规 定作出正确的理解;其次,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渐提高运用所学理 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 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10 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5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4个小题;简答 题30分,包括3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四、课程知识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 行为的概念与分类重点内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
3、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 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 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特殊侵 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 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 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当被使用 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用人者才承担雇主责任。第三节用人者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
4、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章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重点内容:(一)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络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 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加害行为与被 侵权人的损害之
5、间存在因果关系;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二)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 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知道规 则下的侵权责任重点内容:(一)知道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2.网络服 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知道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重点内容:(一)通知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
6、侵权;2.被侵权 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通知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类公共 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
7、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过错 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是由于其有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2.自己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的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自己责任;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 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完全赔偿责任与补充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独立实施的侵权承担全部的责任;对第三人致害 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
8、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致害的责任之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之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 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十二章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一节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概 述重点内容:(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
9、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1.对自己不作为过错致害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 责任;2.对被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与对被侵权人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特征:1.自己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责任;2.过错责任 与过错推定责任;3.完全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节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责任的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学
10、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责任的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十三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重点 内容:(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因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患
11、者的生命、健 康等人身权利;2.患者人身遭受到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三)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判断:1.违反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2.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推定
12、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 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 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医疗机构对因其过错致害责任的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 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 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3、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 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 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 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三编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第一章产品责任 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产品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指
14、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二元归责 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 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 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2. 过错责任原则适
15、用的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因销售者的过 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 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运 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内容:(一)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和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警示、召回: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
16、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概述重点内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是单 一的一个原则,而是存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适用不 同的归责原
17、则。具体而言,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 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 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被侵权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 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 错相抵,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间的交通事
18、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租赁、 借用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 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转让机动车但未过户致害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 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
19、车致害责任的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 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 连带责任。(四)盗窃、抢劫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第三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概念: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 人损害的,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我国
20、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数个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 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二)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致害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章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 任概述重点内容:(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1.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 责任;4.
21、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责任。(二)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包括民用 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 损害责任。包括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 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物品的危险属性而非相关行为,故 而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存在根本区别。(三)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
22、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1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 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2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3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
23、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 任。二)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 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1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
24、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 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饲养动 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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