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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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 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方法的通知 (教学【2014】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学生。第二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职业技术学 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 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 院招生部门提交请假书面申请,报到时须附相关证
2、明,假期 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可视为自愿 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 学籍、并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的“严格执行缓考审批制度, 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院有 关规定申请补考、重修或转级学习。(一)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数与2, 给予一次转级警告。(二)学生转级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分院) 填写转级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 在系(分院)通知学生家长。(三)学
3、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 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四)累计两次受到转级警告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 级学习。(五)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学院成认其己修合格课 程的学分。(六)学生申请或被确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 填写学生转级申请表,经所在系(分院)批准,教务处 审核后,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七)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自己努力,补修完 原所在年级应修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宏观调控学生转专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报到注册时,可以 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 入专业的专
4、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 公共必修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选 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 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 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 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四)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院转入A类录取 学院的;(五)二年制专科;(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八)应作退学处理的;(九)有
5、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 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十)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 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 请转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办 法办理:(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分院)班主任(辅 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 系(分院)主任同意,拟转入系(分院)通过一定形式的考 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办 理有关转专业手续。(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
6、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 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 请,教学系(分院)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 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 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 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 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 在地公安部门。(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 费标准缴纳有关
7、费用。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 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的;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 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年)。第四十五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 关证明材料,家长签字。经班主任审核报分院、系、校区同 意,报教务处审核送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下发休学通 知书,学生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
8、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三)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四)休学期间,学院只负责保存学籍义务。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存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复学的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二)复学时间为每年9月。(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系(分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第九章退学第五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第七条规定的学
9、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七)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A)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分院)填写学 生学籍处理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意见,教 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 长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或受院长委
10、托或由相应院领导主持 召开的会议)。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通知学生所在系(分院),并送达本人或公告。第五十三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 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相应的退 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四)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 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监护人)负责领回;(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期限(一
11、年以上)所修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七)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 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第五十四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分院)负责督 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第五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十章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含体 学)在学习年限内,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25%,但未 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并发
12、给肄 业证书;第五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作结业处理:(一)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 的90%以上,但未到达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三)因故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而未 取得相应学分者。第五十九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未 取得相应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三个月后两年内,回校参 加重修。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 按换发时间填写;未取得相应学分,作结业处理。第六十条 因未参加教学实习或教学实习成绩不及格 而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两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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