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运输市场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社会 信用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 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失信行为 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在本省交通运输 部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驾驶员,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驾
2、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依规、保护权 益、公开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 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三十一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从业人员修复信用。第三十二六条 失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 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 信用承诺、参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组织的 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从业人员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 息公布满1年6个月,且公布期内未再发生同类以上失信行为的, 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第三十三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满 1年的;(二)3年内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 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四方去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 的原则,信用修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
4、认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45 )、信 用修复承诺书*附件56海口整改合格材料等相关情况说明材料。10(二)受理申请。作出认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 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录入失信行为信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对申请人的信 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通过验收以及失信行为修复验 收意见。(四)修复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核查结果自收到
5、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 知书(附件67 ),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 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五)修复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 交通主管部门和“信用交通江苏”等网站其门户网站上公布该修 复信息,并公示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将结果报上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第三十五九条 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后,涉及的失信行为记分 不再作为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三四十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运 输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
6、,方便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鼓励从业人员、法人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 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将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 为从业资格证审核、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人员信用监 管机制。第三四十七一条经营者应当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卡或者驾 驶员信息公示卡上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第三四十八二条 从业人员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AAA 级,且当年信用记分不满5分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
7、如下激励措施:(-)鼓励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将其薪 资待遇、晋升、培训、表彰、奖励与信用状况相结合;(二)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三)在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 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等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中设 置加分项;(四)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待遇,对部分申报材料不 具备的,实行先进行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第三四十九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2 经营者在录用从业人员时,应当对记录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应 聘人员组织岗前教育培训。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达到105分的,相关交
8、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该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经营者其信用情 况。第四十一五条 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记分按照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规定执 行。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连续三个评定周期信用等级均为B 级,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四十三六条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 路运输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当年内信用记分达到20分的;(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BD级的;(三)距离上一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时间不足1年的;(四)从业人员违背信用承诺的。第四十四七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
9、,有关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二)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 服务岗位,不得安排其参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 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规定予以惩戒。第四十六八条在信用等级评定之前,从业人员信用记分及 失信行为累积记分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分数的,应当分别按照 相应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将从
10、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其所属的各职能部门(机构)信用信息 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未按规定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失信行为、评定信用等级、实施信用修复、应用信用结果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陈述和申辩、异议申请、复核申请 等作出处理答复的;(三)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14 -(四)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
11、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五十九一条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 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之外的自然人在本省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将相关 失信行为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和“信用 交通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 生严重失信行为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
12、五十三条本办法的信用等级AA级、A级分别对应原办法 的AAA级、AA级,B级和C级对应原办法的A级,D级对应原办法的B 级。第五十一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信用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 者本级。第五十三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乂苏交规20162024号)同时废止。附件:1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失信行为认 定通知书2.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式样江苏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3,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轻微失信行为认定表 (2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道路 运输 从业人员 信用 管理办法 2022 修订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