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娱乐软件聚众涉赌刑事案件的定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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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娱乐软件聚众渊刑事案件的定囹淅摘要: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罪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法院陆续审理多起利用网络社交、娱乐软件聚 众涉赌的刑事案件,该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定 罪处罚;系传统开设赌场罪。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最终形成多数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罪;(二)被告人的 行为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结合群聊规模、违法所得数额及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 分别对涉案被告人判处八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都适用了缓刑。关键词:娱乐软件;网络;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法律解释与
2、适用本文针对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判的15起利用网络社交和棋牌软件聚众涉赌刑事案件,分析利用娱乐软件聚众涉赌 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继而总结区分网络型赌博罪与网络型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因素,以期梳理类似案件的 处理思路,希望对审判实务起到启示作用,并给公众以警示。一、案情简介2020年7月起,上海市松江区法院陆续审理多起利用网络社交、娱乐软件聚众涉赌的刑事案件。案情基本相似: 被告人首先利用社交软件建立群聊并担任群主或管理员,邀请他人进入群聊;同时,被告人又在棋牌软件上注册账号并与 该软件签订代理协议,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每局赌博所需的费用(被称为房费、房卡、钻石、台版费等),然后在棋牌软 件上
3、创建群组,邀请前述群聊成员加入棋牌软件上的群组,“开房”并邀请成员在其中赌博,每局赢钱最多的人将每局所 需“房费”以非优惠的正常价格在群聊软件中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赚取其中差价。涉案群聊成员达100余人到600余人 不等,被告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至60万余元不等。二、审判主旨审理该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打牌人员进行的是小额输赢的娱乐行为,行为人以赚取正规棋牌软件 的优惠与非优惠价格差为获利点,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累计获利大就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
4、人积极实施了聚集参赌人员、支付相应费用、管理群聊组、约定相应规则等行为,系以营利 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但因棋牌软件非赌博网站,故非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系传统开设赌场罪。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最终形成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尚不具有开设赌场的特 征,行为构成赌博罪。理由如下:第一,由于聚集的参赌人员较多,获利较大,被告人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较大,已达构罪标准,且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被告人组建群聊并邀请成员至棋牌软件上赌博,主观上为了 以此获利,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特征悌三,虽然涉案群聊成员多达数百人,
5、但仅存在于被告人相对封闭的人际 圈内,较开设赌场罪而言针对的对象特定而不完全公开悌四,被告人赚取的是每局赌博费用的差价,无抽头渔利性质, 且对参赌人员、赌博规则、棋牌软件没有任何管理控制的权限和行为,组织较松散,有别于开设赌场罪;第五,涉案棋牌 软件是正当合法的娱乐软件而非赌博网站,后台设置了自动关闭频繁走账账号的网络监控防止被他人用于赌博,与被告 人之间无利益交换,不具有赌博网站的特征。综上,松江法院对此系列利用娱乐软件聚众涉赌案件均以赌博罪定罪,结 合群聊规模、违法所得数额及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分别对涉案被告人判处八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于退出了 全部违法所得的被告人,都适用了缓刑。
6、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均已经生效。三、法律评析传统的涉赌犯罪搭载网络媒介表琨出了新的行为模式,在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网络赌博罪的客观构成并无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区分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正常的网络娱乐行为,需要在对案件事实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对现有 条文在法律体系内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引入符合社会实际的基本价值判断,使判决在实践中发挥积极效应。(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罪棋牌作为传统的娱乐形式自古被大众喜爱,疫情期间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活动被限制,各种棋牌软件满足了大众 娱乐需求。棋牌本身具有博弈性质,很容易被利用改造为赌博工具,利益诱惑下滋生出利用正规娱乐软件聚众涉赌的现 象,更加具有
7、隐蔽性和迷惑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 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 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可以总结出不以赌博论处的行为包括三种:1.不以营利为目的, 亲属之间进行的棋牌娱乐活动2不以营利为目的,输赢只是少量财物;3.提供棋牌室等娱乐
8、场所只收取正常经营费用。案 例中,涉案群成员达100余人到600余人不等,参赌人员众多覆盖面大,群成员彼此之间并非亲友,具有一定的社会负 面影响;累积输赢赌资较大,超出有关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为赚取“房费”差价利用网络软件累积聚集众多人 员频繁赌博,不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高额的违法所得亦非“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且违法数额较 高,均不符合“不以赌博论处”的情形,即属于聚众涉赌的违法行为,且严重损害正常的社会及网络管理秩序,达到构罪 标准,应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加之疫情及节假期间公众利用网络社交、娱乐现象增多,对网络秩序的管理应从严把 握,以教育、警示公众发挥判
9、决的示范效应。(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百三十三僚第一款对赌博罪做了基本定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聚众赌博”进行了解释,包括四种情形: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 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 到20人以上;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案例中毫无疑问被告人以营 利为目的,设立群聊召集参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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