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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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摘要:诱惑侦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秘密侦查措施,其产生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和高度关注。诱 惑侦查的本质特征在其“秘密性”和“诱惑性”,与一般的普通侦查措施有着明显的不同。反思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目前面 临的主要问题有诱惑侦查存在适用误区、诱惑侦查手段有被滥用之虞、不当诱惑侦查与证据排除规则相背离、诱惑侦 查程序制约缺失。为防范不当诱惑侦查行为,必须从理论、技术和实践视角,准确界定诱惑侦查行为的性质,并从立 法、程序规则、行为的限度、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诱惑侦查;侦查滥用;立法对策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措施,是我国司法部门在毒品犯罪、伪造和贩
2、卖假币犯罪、假证件犯罪以及网络 犯罪案件的侦破中频繁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但是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在刑事法、司法实践领域,有学者 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还有学者对诱惑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不可否认的是,诱惑侦查行 为一旦突破其应有限度,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背离了司法公正性。所以,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 工作者都需要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理论进行准确理解,重新反思诱惑侦查的消极形式,以重构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一、诱惑侦查行为的概念、特征(一)诱惑侦查的概念界定目前国内学界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不同的定义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从内涵上看,各 种概
3、念强调的重点及判断的标准都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实施侦查行为是以“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 罪行为发生后进行拘捕。116有的学者强调诱惑侦查的手段是通过设计一定的犯罪情景使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进而 收集证据或者到场抓捕。222-30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的手段是通过设置诱饵引诱侦查对象使其落入诱惑。 330-36还有的学者把诱惑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认为诱惑侦查就是技术侦查措施。而部分学者则认为,诱惑侦查行 为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极为隐蔽性的条件下采用诱惑的手段进行的一种侦查行为。426-32尽 管上述概念在表述上差别不大,但是当将其置于司法实践中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学界对
4、诱惑侦查概念的理解均有不同, 这不仅是由于学术界对诱惑侦查的研究重点和理解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诱惑侦查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 变化、人的思想和认识在不断彝展变化。总之,无论诱惑侦查采取的方式如何,应当具有刑事侦查的基本特征,而法定 性、专门性和目的性是刑事侦查的基本特点,不仅行使职权的主体和程序要合法,而且侦查手段的运用是为了获取相 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者防范犯罪活动的发生。具体来说,诱惑侦查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能违反 刑事诉讼关于侦查行为的法定要求。当然,反映任何事物、现象的概念要有高度概括的特点,对事物要有全面深入客观的认识,其内涵要能够涵盖该 事物或者现象的所有外
5、延。综合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针对特定的犯罪案件, 采用诱惑的手段诱使犯罪人暴露其犯罪行为,以此获取犯罪证据的特殊侦查措施。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界定来看,诱 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设诱者通过“设诱”行为鼓动触发受 诱者的犯罪意图和倾向,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设诱者向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的被诱饵者提供实施犯罪 的机会。540-4u5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设诱行为对受诱者并无刺激和引诱性,仅为原本具有犯罪意图的罪犯实 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其中获取罪犯证据应属于合法的证据。而在“犯意诱发型”行为中,落
6、陷人的犯意完全是因为设陷 人的设陷一诱惑而产生,侦查陷阱已经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应该认定是非法的。(二)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诱惑侦查的本质为其“秘密性”与“诱惑性”,这与其它普通侦查措施有着明显的不同。笔者从诱惑侦查特殊性和功 能着手,归纳了其三大主要特征:1 .行为的诱惑性。诱惑侦查重要特征是诱惑性,这是其它侦查措施并不具备的特有功能。具体而言,其诱惑性 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诱惑手段,设置诱饵是诱惑性的基础要件,诱饵是指以一定的实物、人 员或情景为表现形式,能使被侦查者产生刺激,可分为有形诱饵和无形诱饵。其次,能够对被侦查者的行为产生刺激 作用,从而激发其内在的因素。只有当设
7、诱行为能够满足被侦查者某种激励因素时,才会产生必要的效用价值。最后, 诱饵的设定是要有限制、合法的,这涉及是“犯意引诱”还是“提供机会引诱”问题。2 .行为有较强的隐秘性。首先,诱惑侦查作为侦查的一种特殊手段,其整个过程均保持较强的秘密性或隐秘性, 侦查人员的身份情况均需严格保密。其次,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方能启动,并且这一程序只有特定的审核主体和 具体实施的人员掌握,其他侦查人员无权知晓。3.行为实施的有限性。一方面,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是有限制的, 它一般适用于没有受害者的特定案件,并且这一类案件使用传统侦查技术无法解决,如贩毒、非法武器交易等案件。 另一方面,“设诱行为”和“诱饵”应
8、该具备合法限度,并且有预期的判断,一旦超出合法限度,应认定为非法行为。二、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诱惑侦查行为,学界一直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态度。肯定者认为,诱惑侦查手 段可以及时揭露和惩治犯罪,减少犯罪对社会的侵害,是社会防卫的重要手段,具有正当性。而一部分学者对其持质 疑的态度,他们认为,诱惑侦查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性。650笔者认 为,诱惑侦查有助于特定案件的侦破,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不当使用诱惑侦查行为,如“设陷行 为”“越权行为”“非法取证行为”等均违背了现代司法赋予侦查活动的基本价值,有损公安侦查部门的权威。此外,从
9、实践 案例分析,我们发现,诱惑行为在某些特定案件运用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程序仍存在诸 多问题。(一)诱惑侦查存在适用误区一方面,诱惑侦查行为具有快速确认、迅速破案、快速突破的特点,从侦查机关的角度看,由于办案压力大、侦 查能力不足,容易普遍性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开展侦查工作。另一方面,诱惑调查具有“诱惑性”的特征,与刑事诉讼公 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产生一定冲突与矛盾。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行为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和人格自主权,可能导致 人们对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比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只能适用于“重大毒品犯 罪”,所谓“重大毒品犯罪”,要结合毒品数量、
10、贩毒的人数、贩毒的行为特征等进行判断。但是,在实践中这种“重大”的实体性限制形同虚设,大量诱惑侦查手段用在轻微、少量的毒品犯罪上。口95-100部 分贩毒案件(类似的还有贩卖假币、组织卖淫犯罪等)数量多、办案周期短,以诱惑侦查的方式侦办案件,资源投入 少、效率高,往往成为侦查机关开展工作的首选。(二)诱惑侦查手段有被滥用之虞与普通的侦查手段相比较,诱惑侦查的条件、程序、对象等并无详尽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的立法。在实践中,诱 惑侦查手段仍有被滥用之虞,有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譬如,诱惑侦查的滥用有可能间接性提升毒品案件犯 罪率或者产生“教唆型”犯罪案件,容易造成侦查权力滥用,甚至存在侦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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