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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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成品 粮油)管理工作,确保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保证 应急状态下调得动、用得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省级 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地方 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是指四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市政府)储备用于应对四平市区突发事件,保证市区供求,稳定市场储 备的成品粮油(含7日量小包装,小包装规格:大米和小麦粉25公斤/ 袋及以下,食用油5升/桶及以下)。第
2、三条成品粮油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 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第四条 成品粮油的建立、储存、轮换、补贴、监管、动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建立第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下达的储备计划,结合四平 市区消费习惯,确定成品粮油储存规模为成品粮2510吨(大米或小麦 粉,不准以原粮储备替代),食用油129吨,经市政府批准后建立。根 据四平市区人员变化情况5年调整一次储备规模。第六条 成品粮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即: 大米符合GB/T1354-2018中粳米三级及以上,小麦粉符合 GB/T1355-
3、1986二级及以上,大豆油符合GB/T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 三级及以上的要求。第七条 成品粮油采取“掌控粮权、静态储备、适时轮换、定额 补贴”的模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依规确定承 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第三章储存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等具体事宜, 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承担成品粮油的储备任务,按照粮油仓 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好成品粮油, 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 落实、仓房落实,确保储存安全,对坏粮情况负完
4、全责任。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成品粮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 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成品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 立健全各类管理账簿,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四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报送储备情况。第四章轮换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质量达标、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适时轮换。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5次, 食用油每年至少轮换2次。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成品粮油的质量等级和食品 安全指标达标。第十四条承储
5、企业应本着常储常新的方式进行轮换,可采取自 行交易或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成品粮油批发(经销)商用不低于原质量 标准新加工或新采购的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方式进行轮换。除紧急动 用外,任何时间结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0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将成品粮油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成品粮油轮换档案,相关凭证、资料 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年。会计账目、凭证按 现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补贴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专用账户。成品粮油贷 款与成品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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