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202226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李开祥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性案例192- 195号),作为第3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脸识别/人脸信息裁判要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
2、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 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 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 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 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 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 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 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 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 系敏
3、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 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 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 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 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二审法院 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院对闻巍、 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 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松、白楠、张鹏飞)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6日发
4、布)关键词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微信号/社交媒体账号/非 法获取/合理处理裁判要点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 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 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 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 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 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 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
5、人信 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份,被告人熊昌恒邀集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 熊昌强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 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 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 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 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入、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
6、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 以贩卖。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熊昌恒的朋友秦英斌(在逃)投 入5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昌恒投入2万元(占股百分之二 十),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分别投入一定数量的电脑及 手机(分别占股百分之十),被告人范佳聪未投资(占股百分之五), 另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结伙共同购置办公 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物华路 玲珑阁楼,挂牌成立了 “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由秦英斌负责 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销售成品微信号。被告人熊昌恒负责公司 内部管理,并负责聘请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昌林、熊恭浪、熊昌 强、范佳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
7、参与,用“微骑兵”软件非 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秦英斌高价卖出, 从中非法获取利益。2021年1月,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范 佳聪与秦英斌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 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 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 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 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 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 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昌恒、熊昌林、熊恭
8、浪、熊昌强、范佳 聪与秦英斌在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 币20余万元,按各自所占股份份额予以分配。具体获利数额如 下:被告人熊昌恒5. 8万余元,被告人熊昌林2. 9万余元、被告 人熊恭浪2. 9万余元、被告人熊昌强2. 9万余元、被告人范佳聪 1. 45万余元。裁判结果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2021)赣0981 刑初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昌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熊 昌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 有期
9、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熊昌强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范佳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范佳聪退 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继续 追缴被告人熊昌恒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 8万元、被告人熊昌林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2. 9万元、被告人熊恭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 万元、被告人熊昌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予以没收,依法 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裁判理由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熊昌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 出资购买空白
10、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入、拉群的营销软件, 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 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该 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取的公民 个人信息如属于公民隐私类信息或泄露后可能会产生极其不良 后果的信息,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也为 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严重扰乱 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 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
11、。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 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 信息。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 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 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综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 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 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跃华、胡一波、李鸾芳)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
12、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验证码/出售裁判要点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 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 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 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
13、“拉新”) 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 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 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 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 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 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 约定由罗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 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 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 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
14、新账号。罗文君可对 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 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 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 学员。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 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 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 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 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 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获利9266. 5元。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
15、元,罗文君 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 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株洲市深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 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即株洲市漾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适格主体。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魂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 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 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0PP0REN0手机1台、华为P3
16、0Pro 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文君的违法所得人民 币13000元、瞿小珍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 5元,予以没收,上 缴国库。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 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 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 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 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 以主犯论。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发布 35 指导性 案例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