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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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水 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 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田建设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 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72号)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性发 展,改善
2、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藏粮于地、藏粮 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在自治区级层面统筹整合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中安排 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自治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审核全区高标 准农田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 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
3、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高 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编制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随部门 会同农牧部门共同管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由中央财 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4条,明确农田建设补助 资金用于的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 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 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农田工程修复、 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内容。明 确旗县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 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 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共6条,明确高标准农田 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确定中央
4、资金分配下达时间 和程序。第四章预算执行共7条,明确了资金的拨付使用 等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共6条,明确对支出 进度慢地区采取的措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 金和项目管理,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文件实施日期。10二 壳点内谷(一)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资金 的使用与中央下达的任务相适应,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 金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农作物种子田。农 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 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 高
5、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二)关于资金支出进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 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 报。对支出进度慢的地区,自治区采取收回、调整等 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 通报。(三)关于资金管理监督。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 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更好地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资 金方面的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设立高标准 农田建设专用资金账户。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11 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 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 建设资金,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及 时拨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12预算或资
6、金分配方案一并报财政厅审核,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实施过 程跟踪监控,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编 制,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 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 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筛选时严控项目招标标段,避免散乱小)、项目组织实 施和监督、项目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自 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责任,列入自治区本级 政府预算。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一般公共
7、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 入、新增耕地收益等资金渠道,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提高本地区高标准 农田建设标准。第七条 盟市、旗县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 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 劳,建翊口管护高标准农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自治区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及相关的田土路林水电等相关专项资 金。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优先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 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农作物种子田。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 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
8、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所用于的工程建设内容如下:(-)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农田工程修复;(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内容。上述工程建设内容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 2022 )规定的建设范围。第十一条 旗县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以从中央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勘测 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
9、的费用, 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3%据实列支; 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据实列支。上述费用累计列支 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自治区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 ,不足部分由旗县自 筹解决。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 费,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 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地块类型及当年高标准农田 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分配。当年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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