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总复习.docx
《202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总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总复习.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记录法基础知识第一章记录法基本问题第一节记录法概述一、政府记录与记录法(一)政府记录的概念和特性L政府记录的概念政府记录,就是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记录 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 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 .政府记录的特性(1 )政府记录的实行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重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记录必须严格依法实行。(3)政府记录具有强制性。(4)政府记录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记录的功能和任务1 .政府记录的功能我国政府记录已具有了信息、征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巨大职能2 .政府记录的任务我国政府记录的基本任务涉
2、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记录调查和记录分析注意:第一项任务或首要任务。(2)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3 )实行记录监督三、记录法的表现形式(-)记录法律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记录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记录法律是1 983年1 2月8日由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 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二)记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 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
3、法律。记录行政 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记录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我国现行有 效的记录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三)地方性记录法规地方性记录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行的记录行为规范。注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四)记录行政规章一是政府规章: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记录 行政规章。注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 机构制定的记录行政规章。现有规章:记录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记录 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四、记录法的作用(二)规范国家机
4、关、社会团队、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记录活 动中的行为,保障记录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记录工作的灵魂。一方面,明确规定记录调核对象要依法申报记录资料记录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 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记录调核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 实提供记录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记录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记录资料。2 .记录行政复议的管辖(1)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申请复议(2 )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向国家记录局申请复议,和向省级调查总队申请复议(4)向国家记录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5、,可(向国家记录局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三)记录行政复议的程序记录行政复议程序涉及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和执行。4 .决定(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复议机关在受理6 0日内决定,可延长30日。二、记录行政诉讼(一)记录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性L记录行政诉讼的概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2.记录行政诉讼的特性(1)记录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记录行政 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记 录局及其派出的调查
6、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原告则是 认为记录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2)记录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记录行政争议。(3)记录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 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记录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记录行政复议,对记录行政复议不服的,在15天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二)记录行政诉讼的范围L记录行政处罚行为。重要是警告、罚款等。2 .记录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记录3 .记录执法机关的其他
7、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记录法规定,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 送记录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 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赋予记录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 记录资料。第二节记录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原则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管理体制记录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记录工作统一性的关键。记录 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记录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记录管理体制”。(二)记录制度和记录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记录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记
8、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记录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记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 越职权、滥用职权L记录机构的职权是记录法律法规赋予记录机构的神圣职责,记 录机构不能放弃。2 .记录机构应当在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 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 .记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记录法律、记录行政法 规、地方记录法规、记录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 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 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记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队和 个人的非法干涉三、记录调核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二)记录
9、调核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记录调核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尽也许减轻记录调核对象的承担(三)对非法定记录义务,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记录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一)建立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制度(二)采用多样化的记录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三)积极做好记录信息征询服务工作第三节记录管理体制二、我国现行记录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三)业务管理方面1 .实行统一的记录标准:国家记录标准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 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 制定补充性的部门记录标准,报国家记录局审批。2 .记录业务以上级政府记录机构领导为主:国务院和
10、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记录机构或记录负责人,在记录业务上 受国家记录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的指导。第四节 我国记录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记录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记录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记录法律,是1 932年国民 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记录法。第二章 记录调查管理第一节记录调查的分类(-)记录调核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为政府记录调查和民间记录调查。记录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调查范围 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 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核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 分
11、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一、政府记录调查(一)政府记录调查的分类根据记录法的规定,政府记录调查涉及国家记录调查、部门 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三类。(二)政府记录调查的特点按照记录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记录调查,都是义务性 记录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记录调查(一)民间记录调查的特点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二)涉外记录调查的内容1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 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 查和社会调查;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应境外
12、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 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记录调查项目二、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记录局调查项目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 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记录 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记录调核对象属于 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备案;记录调核对象超过本部门管 辖系统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三)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记录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 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 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13、的,报国家记录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 府记录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记 录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 政府记录机构审批。(四)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记录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 布。三、编制记录调查项目的原则(一)国家记录调查、部门记录调查、地方记录调查必须明确分工, 互相衔接。(二)部门记录调查和地方记录调查不得与国家记录调查反复、 矛盾,在已经批准实行的各种记录调查中可以搜集到资料的,不得反复 调查。(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
14、满足需要的,不得制 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 性记录调查;按年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记录调查;按 季记录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记录调查;月以下的进度记录 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三节记录调查制度与记录标准一、记录调查制度的制定(-)记录调查制度的制定我国的记录调查制度,涉及国家记录调查制度、部门记录调查 制度和地方记录调查制度三类。注意:记录调查制度的内容记录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涉及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 方法、调核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记录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二、记录标准的概念及重要内容(二)记录标准的重要内容1 .指标涵义2 .计
15、算方法3 .分类目录4 .调查表式5 .记录编码三、记录标准的分类:记录标准,分为国家记录标准、部门记录标准和其他记录标准。 第四节记录调查方法记录调查方法,是指记录调查者搜集记录资料的方法。“搜集、整理记录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 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足运用行 政记录等资料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2 023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 年份实行。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 实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行。第五节记录调查证件一、记录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记录法第三十条第
16、二款规定:“记录人员进行记录调查时,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未出示的,记录调核对象有权拒绝调查”。二、记录调查证件管理的重要内容记录调查证件的种类:记录调查证、临时记录调查证、工作证、 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记录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记录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一、记录资料的特性: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保持记录资料 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二、记录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记录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 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记录资料的保存、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录信息共享机制记录法第二十三条规
17、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记录资料。国家记录数据以国家记录局公布 的数据为准J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记录调查取得的 记录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记录资料的管理,是指对记录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 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国家有关规定:不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国务院、国 家记录局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献。第二节记录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记录资料的审核:记录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记录资料进行审查、核算,并由记录 人员、记录负责人和记录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记录调核对象,应当按 照
18、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帐,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记录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 审核、签署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录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 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核对象报送的 记录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对记录资料的审核制度重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记录调核对象审核和签署记录资料(二)记录调核对象设立原始记录、记录台帐(三)记录机构、记录人员对录入的记录资料进行审核二、记录资料的归档保管记录资料的范围应涉及政府记录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记录 资料,具体涉及记录台帐、原始记录报表、汇总
19、记录资料以及电子介 质的记录资料,以及记录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献。第三节记录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记录资料的提供记录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提供记录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 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记录调查制度 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记录机构报送其组织实行记录调查取得 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提供有关记录资料二、记录资料的公布:(-)记录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记录资料的规定应为: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时间基 本上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发布记录资料的载体应当是公开的、大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统计法 基础知识 复习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