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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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文明校 园,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意见及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公 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形式向学院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按 照有关规定由学院相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密切 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
2、序,关心群 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 受群众监督。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党政领 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批阅来信、接 待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二章信访人第五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和诉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六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三)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 序。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3、接待场所。(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第七条信访人应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并在学 院各单位设定或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八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 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 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5人,且应到学院指定的接待 场所。第九条信访人确需走访学院党政领导的,一般安排在 院领导接待日进行或由综合办予以接待。第十条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 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学院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信访事项。第三章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学院在综合办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 访办”),是全校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学院信访工作。督
4、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学院各单位指定兼职信访工 作人员办理单位内部的信访事宜。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单位 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 协调员负责本单位信访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群众信访事项和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信访内容进行研究, 调查、分析、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秉公办事,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 信访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 理,同时应立即向信访办通报
5、,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 管部门。第四章处理原则第十三条信访工作应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灵活性与 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要求进行, 学院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负责,努力将信访 问题解决在基层。第十五条 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 访办指定办理或者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报院领导阅批,按 院领导批示办理。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若信访人未先向归 责单位反映问题,则由信访办转交相关单位予以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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