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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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36114-201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服务指南一、事项编码二、适用范围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的使用单位,含行政机关;三、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四、设立依据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名称: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五、实施机构省农业农村厅六、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 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 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2 .特别环节:承办机构接到特别程序告知书及申请 材料后,在
2、法定时限内,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包括:文审和现场评审等事项),提出评审意见。时限70 个工作日。3 .审查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以据特别环节的专家现场评 审和文审等事项的结论,提出拟办意见。4 .审批根据拟办意见,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 予行政审批初审的审批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审 批决定。5 .办结准予行政审批初审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河北省绿色食品初审意见等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不准予行政审批的形成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特别程序别程序总时限:70特别程序说明:专业人员现场检验等事
3、项,所需要的70 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十、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10个工作日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一)收费项目暂无(二)收费依据暂无(三)收费标准暂无十二、结果送达窗口自取;快递送达。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 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四、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石家庄石清路9号2号楼1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二)电话咨询0311-66635243. 66635
4、245(三)网上咨询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 hebei. gov. cn),在首 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 询。十五、监督投诉渠道(一)现场监督投诉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二)电话监督投诉0311-66635200(三)网上监督投诉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在“个 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 针对办件进行投诉。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 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 日8月31日)上午
5、8:30-12:00,下午14: 3017: 30.法 定节假日除外。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1 .现场查询自助查询一体机2 .电话查询0311- 66635243. 666352453 .网上查询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 hebei. gov. 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 “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 中心进行查看。(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现场查询自助查询一体机.电话查询0311-66635387.网上查询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 hebei. gov. cn),在首 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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