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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奖惩条例总则为深入贯彻和执行IS09001: 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提 高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全体员工的质量行为,保证产品的实物质量,做到问题有 处理,处理有依据,特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所涉及的所有部门、车间及外协、外购产品的 供方。一、 文件、资料控制1、文件、资料发布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没有受控标识投入生产 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二次及以上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由于文件、资料错误而影响生产,但未构成质量事故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3、文件资料保管不当,造成文件、资料破损、缺页
2、、油污等,使其难以辨认时,发 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元,二次及以上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4、文件、资料更改、换版不及时或未及时进行分发、回收、销毁,导致旧版本文件、 资料仍在现场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二次及以上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 713 o5、生产制造过程中,加工者使用破损、缺页等难以辨认的图纸、工艺卡片等文件资 料,而不主动进行更换,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6、文件、资料更改、换版,由于传递不及时,导致外协、外购产品不符合现版文件、 资料的要求,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7、一次性有效文件在生产现场不允许重复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3、。8、由于编程错误导致不良品发生,未致批量事故发生的每次罚款100元。9、如遇图纸错误,技术员必须下发更改通知单,不允许在图纸上直接更改,发现一 次扣罚100元。二、生产制造1、产品零部件传递、转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野蛮装卸,导致零部件表 面磕碰、划伤,影响产品外观质量和性能,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库房管理混乱,零部件摆放不整齐,帐、物、卡、证不符,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 罚款30元。3、通用物料要求做到先进先出,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元。4、库存产品、库部件应定期复查,对表面锈蚀、变色、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或冬部件 应及时隔离、标识、反馈、处理,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
4、款3()元。5、所有零部件、电镀件应做好表面防护,不允许落地摆放,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 任人罚款50元。6、储存或生产制造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的标识管理工作,对有标识要求的原材 料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7、加工者或检查员不执行“三按生产”,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8、生产制造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自检、交检,不按要求填写零部件合格证, 首件不交检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元。9、由于加工者或检查员等原因,造成批量不合格时(质量事故另计),每发现一次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0、无合格证又未办理手续私自转序、加工、装配的,每发现一次对转序单位和接 收单位各
5、罚款100元。11、对于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未按要求进行隔离、标识,且未按规定 进行评审,导致不合格的零部件流入下工序,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12、进入库房或转序的零部件尖角,毛刺,切屑、油、泥污、喷涂粉瘤等杂质清理 不干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13、原材料、零部件混放,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14、机加或装配完工后,未按要求做质量记录和责任标识,造成质量问题无法追溯 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15、工艺装备修理、上、下场无记录,首、末件未检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元。16、工艺装备、量、检具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锈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
6、 罚款100元,量、检具零部件丢失的每次罚款30元。17、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量、检具、仪器仪表应定期检定,不允许超期使用,如 发现超过检定日期,马上停止使用并通知质量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 元。18、质量记录不填写,或填写不真实、错误,在合格证上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对 责任人罚款100元。19、生产管理人员不按工序安排生产,擅自改变工序,造成质量问题的,怎发现一 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装配的电器元件,型号规格、电压等级、电流等级及其他参数有一项不符合图 纸要求的且没有任何代用手续的,对责任人罚款5()元。21、装配的电器元件及母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责任人罚 款50兀。22、对铜排母线及软母线紧固螺钉没有拧紧的,及线径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图纸要求 的,软母线冷压头没有压牢、剥皮时损伤铜线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23、硬母线在加工、折弯中出现裂纹、毛刺、划痕、明显锤痕等缺陷,没有经过处 理直接安装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24、母线安装螺钉露出部分2-3扣,元器件安装螺钉露出部分3-4扣,安装的元器 件、零部件、标牌等不能歪斜,不能影响外观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5、二次配线不符合电控装置主回路、控制回路配线等技术文件要求的,超过 3条内容不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6、售后服务人员对所处理的现场质量问题反映不真实、不
8、明确,造成质量问题无 法调查、处理,每发生一次对现场服务人员罚款100元。三、检验和试验1、未按公司规定和标准实施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进入公司,每发 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在生产制造或在产品抽查过程中,同批零部件的合格数量达不到规定的检查数量 时,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检查员,试验员应根据每个产品所检验的项目,及时填写检验记录,记录要真实 准确,不填写、填写不真实或错误对责任人罚款10()元。4、检验人员把关不严,未认真执行各项标准、文件、图纸,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 错、漏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5、未按量、检具、仪器仪表的检定周期实施检定工作
9、,造成量、检具、仪器仪表超 期使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元。四、产品包装1、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包装(装箱),导致装箱件磕碰、划伤、损坏,每发现一次对责 任人罚款100元。2、包装复查或现场开箱时发现随机附件错发、漏发,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 兀。五、质量管理1、对本单位出现的质量问题未按时进行统计分析,或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未采取必要 的纠正、预防措施,使问题重复发生,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100元。2、不认真收集质量信息,不按要求填报各种报表,质量信息反馈未按要求做到及时 准确,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假信息,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100元。3、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严重或重要
10、不符合时,对责任部门扣罚100元4、对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一般不符合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纠正或同一问题 重复发生时,对责任人扣罚10()元。5、不积极配合质量问题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经查实后,对 责任者罚款100-300元。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质量处罚,无理取闹,影响部门正常工作或对质量处罚拒不执 行的单位或个人按原处罚决定加倍处罚。六、外协、外购I、对3c认证产品,没有按照合格供方进行采购的,或采购没有获得3c证书的元 器件,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任何手续,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对外协、外购产品无故不经检验就发放使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供方
11、日常管理及评价记录不能及时填写或填写不真实,造成供方供货质量无 法考核,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4、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现外协、外购产品不合格,经评审为废品时,由采购部门办 理退货,并按废品的价值在货款总额中扣除,影响生产进度的按影响程度对采购人员进 行100-300元处罚。5、外协、外购产品在进货检验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经评审可办理回用 时,由采购部门办理回用,供货厂家在回用单(或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上签字,检查员 在收料单中注明回用及回用数量,同时扣货款总额的10%o6、保管员、领料员对产品的型号、数量负责,出现错误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实行 100元处罚。七、质量事故1、一般
12、质量事故a、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b、质量问题影响某工序正常生产两天以内。2、重大质量事故。a、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b、质量问题影响某一工序正常生产两天以上;c、销出产品在用户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由于制造质量、工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产 品使用性能或公司信誉。d、由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c、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勒令停产或限期整顿。3、质量事故处理a、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人领导及责任人罚款50-200元。b、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问题严重的,给予责任者“待岗”处 理,对责任人
13、罚款200-500元。八、质量奖励a、在产品生产制造或现场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杜绝 质量问题的产生或避免重大质量问题(损失)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经质量部调查落实后, 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b、连续三个月无质量问题发生,生产部需打奖励申请,经质量部核查属实,给予适 当的经济奖励。九、质量处罚的几点原则1、工序间的交接本着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强调上、下工序、完工产品(包括入库 验收),由接收单位组织外观和数量验收,验收后再出现外观不合格或数量不符的问题由 验收单位负责。2、质量事故的处理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 故责任人未落实、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纠正、预防措施没落实 不放过”。3、一般质量事故由质量部组织分析原因,调查处理;较大或重大质量问题由主管领 导组织分析原因,调查处理。4、对本质量奖惩条例中未列入的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调查落实后,形成处理意见, 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本办法由质量部提出并起草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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