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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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 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 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扬
2、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 简称“市文广旅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 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 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 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 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 新性发展。第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 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得再申请相应的传承活动资助和 扶持经费。第二十八条市文广旅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走访慰问活动
3、,对年满八十周岁以上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报市文广旅局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采取适 当方式表示哀悼,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 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条市文广旅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工作。市级非
4、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 遗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三)在我市长期居住和工作,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传承实践十五年(含)以上,熟练掌握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 技艺;(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 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五)有意愿、有能力继续从事传承、传播活动,并培养后 继人才;(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 展演、展示等活动;(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活动的人员不 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七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从业时间、被 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 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 就等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 情况;(
6、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 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市直单位拥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或 相关市级行业协会直接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 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 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第八条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或者市非遗保护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有关推荐人选申报材料 报送市文广旅局。第九条市文广旅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 的,进入
7、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文广旅局应当按门类组织由五名(含)以上专家 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市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 节。第十一条市文广旅局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 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 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市 文广旅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 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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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扬州市 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 传承 认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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