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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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 物)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精选13篇)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篇1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篇2出卖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种子经 营许可证号:种子代销委托单位:委 托书编号:买受人:地址:县(市)镇 村 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
2、量、数量、金额二、 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 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三、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 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 作物种子检验检疫。1 .买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 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 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 期视为种子合格。2 .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 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 收获以后。3 .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负 担。四、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种子量的验收,采
3、取由 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 准,最后实行多不退、少补足的办法。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种子应经过精癣加工、 分级,用 包装,每袋标准重量为 公斤,袋 内外附有标签,标签须写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 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生产 日期、生产商及其地址等事项。包装费用由 方负担。六、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货地点为 0七、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 运输,运费由方负担。八、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 年 月日前以(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
4、付 款)元,剩余价款应在 年 月 日前付 清。九、双方一般责任:卖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 交付买方或由卖方代办托运手续或依约定代送。买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接收卖方 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并按时付清货款。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 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 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种 子法、民法典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一、违约责任 : 十二、种子质 量发生纠纷,由法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 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担。本合同在履行
5、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列第条 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种子法、民法典等国 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 件。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 送备案。买方:(签章)卖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户名:户名:帐号:帐号:日期 日期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篇3合同编号出卖人:买受人:签
6、订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种子名称:向日葵种子单位:数量:标:单价:种子价款: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销售的向日葵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 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 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 权利瑕疵的义务。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 签管理办法的
7、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 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 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 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双 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 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 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 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 咨询服务。六
8、、运输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 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 物检疫证。第三条买受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 人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二、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 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70%; 另1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 后20日内付清。三、收货后应及时复检。净度、水分两项指标应在收 货后的5日内复检完毕;发芽率应在收货(种子经过休眠期) 后的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应在收货后该作物该 品种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
9、检完毕。复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单价总金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合计人民币金额:万仟佰拾元角分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 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出卖人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 合格证的检验报告。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逾期视为种子质量符合约 定的质量指标和法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交货时间:是 年一月日前;交货 地 点 及 发 运 方 式 : ;运费由负担。第五条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
10、讼检验的 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 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第六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 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二、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 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 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三、出卖人逾期交付种子或少交种子的,每逾期1日, 须按种子价款总额
11、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 失。四、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 子价款总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 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五、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种子质量、品种权、种 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裁决。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本合同
12、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 合同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效力。出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证、种苗产地检疫证或 植物检疫证、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 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约人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证明均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书也作 为本合同附件。买受人(章):出卖人(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日期:一年月 日日期:一年月 日有效期限:自日期:一年月 日起至日期:一年月 日止。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篇4出卖人:合同编号
13、:买受人:签订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种子名称品种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单价价款总额合计金额(大写):第二条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 是通过审定的种子。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 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 人的授权委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 权利瑕疵的义务。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 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
14、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 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 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 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双 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 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 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 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 咨询服务。六、运输出县或
15、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 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 物检疫证。第三条买受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 送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二、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价 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 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60%;另 2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20日内付清。第四条交货时间:是年月 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 式:是;运费由出卖人负担。第五条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 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
16、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第六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 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二、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 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 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三、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 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20%向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
17、数30%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损失。四、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 付种子价款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 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30%的,出卖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五、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品种权人、种子 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裁决。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3、买受人收货后复检
18、,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 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 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 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4、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 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 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时为止。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 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 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 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 费用由出卖人负担。第三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0第四条包
19、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0第十条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 合同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效力。出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证、种苗产地检疫证或 植物检疫证、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 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 复印件以及签约人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证明均作为本 合同附件。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书也作为本合 同附件。买受人(章):出卖人(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山西省种子买卖合同(农作物)篇5合同编号:买
20、方:卖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月 日提示:本合同适用于种子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 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I农作物种类I品种名称I计量I数量I质量()I单价(元)I金额(元II II 单位 II-I-rIII )1I I I纯度I净度I发芽率I水份II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 仟佰拾 元角分注:种子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二、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卖方应出示农作物种 子
21、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提供的农作物 种子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 明。三、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按国 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 作物种子检验检疫。1 .买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 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 期视为种子合格。2 .买卖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 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 收获以后。3 .申请种子检验、检疫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负 担。四、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种子量的验收,采取由
22、合同双方共同抽样过秤的办法,以实际过秤量综合计算为 准,最后实行多不退、少补足的办法。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种子应经过精选、加 工、分级,用 包装,每袋标准重量为 公斤, 袋内外附有标签,标签须写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 名称、品种审定(登记)编号、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 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生 产日期、生产商及其地址等事项。包装费用由 方负担。六、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货地点为 O七、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 运输,运费由方负担。八、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 年 月日前以(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
23、 款)元,剩余价款应在 年 月 日前付 清。九、双方一般责任:卖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 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方或由卖方 代办托运手续或依约定代送。买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接收卖方 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并按时付清货款。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 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 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种 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法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 鉴定,检验和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负 担。本合同在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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