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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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兽医登记服务指南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乡村兽医登记(二)办理单位:承德县农牧局(三)办理窗口:承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联系电话:3011613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 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制定。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 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 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 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三、申请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 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初 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
3、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补正、补齐的材料,待材料补正、补齐后予以受理;第二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 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 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二)实施机构: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承德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机维修的企业或法人。(四)受理地点:农牧局农机站 下板城帝贤大街(五)办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2009年9月7
4、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H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3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2006 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 2
5、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 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 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 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 机械维修业务。(六)办理条件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承德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机维修的企业或法人。(七)申请材料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许可,应当农牧局农机站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4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5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1份,纸质)6 .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复印件1份,纸质)7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联系电话:3019903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本行政管辖权区域内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期满换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的企业。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2011 年主席令第47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
7、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 管理。”(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第 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 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三、申请条件(一)教学场所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 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二)教学设备1
8、、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 不低于1:2;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三)教学人员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业厅考核 合格;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 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四)组织管理制度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 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
9、专职财务人员。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均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 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 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县农牧局农机站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 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
10、受理申请后,在1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指派2 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申请许可证业户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外)。(四)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 决定;材料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六、办理时限(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审批决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九、数量限制无。十、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301990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二)实施机构:承德县农
11、牧局(三)申请主体:承德县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四)受理地点:农牧局水产站 下板城帝贤大街(五)办理依据1、渔业法(2004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H 一 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 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六)受理条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初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
1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 管理规范的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抽检不合格并限期不整改。申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续展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期满需延期的。(七)申请材料初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2 .由有资质的检
13、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 报告纸质原件1份。3 .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和来源证明纸质原件1份;.生产经营者单位人员构成情况表纸质原件1份;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纸质原件1份;.专项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程纸质原件1份;5 .生产场所平面图纸质原件1份。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原件1份;.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2 .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A)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 第46号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4、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证的决定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 内)(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咨询电话:3114362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5、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三、实施主体承德县农牧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 业生产人员。六、申请材料(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16、,由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 登记部门公章);(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 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五)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六)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七)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A)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购置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 许可证时需提供);(九)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 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
1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审批不收费。十、联系电话311436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服务指南审批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实施主体:承德县农牧局实施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 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核总时限:法定
18、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审核程序:一、受理(初审)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提交的资料: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写明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的地址、规模、投资等情况,领取并填写养殖使用证申 请表、身份证明。提交用地情权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影响行洪等 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界至图要求: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一式二份;按比例缩小成 标准A3 (42cmX29. 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 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测绘单位公章。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
19、提供的资料,会同当地 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农牧局水产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检查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行政审批项 目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 转审核人员。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 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报备审核人员。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水产站站长岗位职责和权限:县农牧局水产站根据调查踏勘情况,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区无权属纠纷, 并符合水
20、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填写公示表并在当地村委会公示10天。三、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定 签批。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决定批准报请县政府批准,颁发捕捞许可证。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农牧局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 准的理由。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 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 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企业和个人。二、法定依据(一)中华
21、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5 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七条:国家 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 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 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 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
22、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 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申请条件(一)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 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二)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三)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检疫条件。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
23、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动物检疫申报单(当事人可以在网站下载或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 所领取)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县农牧局水产站提交申请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服务指南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 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二)实施机构:县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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