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2022-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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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楮的市人何滑落仁监铲管理实施方室(20222025 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结合梧州 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22025年)要求,规范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 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 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 - 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 广西工作系列重
2、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 出的“1 + 1+4+3+N”目标任务体系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 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 (桂发2022) 10号)精神,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 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 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 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31日印发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以珠江流域重点干支流(西江、济江、桂 江、东安江、北流河、黄华河、义昌江、蒙江)等为重点,明确 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排污口排查、监
3、测、溯源、整治;依托“西 江生态党建联盟“,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做好 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2022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 雨水口等排污口排查,全面摸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污口底数, 逐一登记在册。2022年底前,组织编制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阶段性 的整治方案,分类分阶段推进整治。2023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珠江流域重点干支流排污口 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以上的整治 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任务,优 先实施建成区内排污口的整治。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国家地
4、表水考核断 面(西江一封开城上、涪江一石良角、桂江一桂江一桥、东安江 一思留口、东安江一新建电站、蒙江一石咀新村、黄华河一光华 村、义昌江一平榔)所在河流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整治。2025年 底前,基本完成珠江流域梧州重点干支流的排污口整治;建成技 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二、开展排查溯源(三)查清排污口底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城 市管理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工 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及各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完 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开展排污口 水质水量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情况,填报广西入河入
5、海排污口排查管理系统,形成排查工作成果。(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 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 区政府落实,各园区管委会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各园区管委会配合,不 再列出。(四)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组织 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和辖区政府兜底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 对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溯 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
6、市、区)政府作 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污染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 规范化建设、设施更新维护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 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 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分类整治(五)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依法取缔 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 组织制定各阶段排污口整治方案,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 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附录A中规定的排污口类型, 对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 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 难、
7、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 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完成排污口排查、 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按照自治 区要求开展排污口整治销号,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 综合治理及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住 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六)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 由属地县级及以上政府
8、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 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 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七)清理合并一批。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 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 管网。对各园区内企业的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 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各园区外的排污单位,原 则上1个排污单位只保留1个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 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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