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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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推进航运公 司差异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航运公司精细化 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审核发证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辖区航运公司现状和管 理实际,制定本辖区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根据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危险性、重要性、敏感性,区分为一类公司(重点监管公司)和二类公司(一般
2、监管公司)。将从事普 通客船、旅游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航 运公司定为一类公司,从事散货船、集装箱船、工程船等其他普通货 船航运公司定为二类公司。第五条 按照“科学分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高效监管”的原 则,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安 检滞留、违法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航运公司进行三级评定,分 别为I级、II级、iii级。I级对应“较好”,n级对应“一般”,ni级 对应“较差”。海事部门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逐级增强监管 措施。第二章分类分级评定第六条I级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一类公司持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二类公司持符合证 明
3、2年以上。(二)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上等级事故或有 影响的事故和险情,二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负有对等及以 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未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事故。(三)一类公司连续三年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的情况, 二类公司连续两年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的情况,且每年公司 审核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数低于辖区不符合规定情况平均数的百分之 六十。(四)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连续三年未发生安检滞留情况,二类公 司所属船舶连续二年未发生安检滞留情况。(五)上年度公司规模在10艘及以下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1次及 以下;11艘-30艘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2次及以下;31艘-60艘船
4、舶 被实施违法处罚3次及以下;60艘以上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数4次及 以下。(六)公司不存在重大事项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评定为HI级:(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公司;(三)一类公司所属船舶近三年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水上 交通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二类公司所属船舶近两年发生 死亡或失踪1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四)上年度公司审核开具2个及以上严重不符合项或1个及上 重大不符合项;(五)上年度公司规模在5艘及以下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3次及 以上;6艘-10艘船舶被实施违法处罚4次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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