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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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 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 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 业单位用国家财
2、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 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 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 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一)专项登记。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如实反映 资产使用及变动信息,如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 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考核的指 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
3、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行政 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政府批 准后执行。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 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包括:无偿转让、对外 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工作。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10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
4、相结合。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二)超标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 产;(四)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 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 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 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事
5、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 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固定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 报县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 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单宗-11 - 资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单宗多批资产价值 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以及房屋、地 上建筑物与土地资产整体处置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 可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车辆及大型(贵重
6、)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备案后,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 公开处置。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 的清查,登记造册,并报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 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上 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 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请。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 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 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 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单位对所提供的真实性、有效性、 准确性负责;(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
7、属单位报送材料的 完整性、决策过程的例规性进行审核(批);需县财政局审12 - 批的,主管部门应当报送正式函件;(三)财政部门审批(核)。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 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 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四)公开处置。资产事项批复后,单位按照资产处置 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六)变更登记。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
8、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二)资产价值原始记账凭证;(三)单位资产处置的公示材料;(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六)产权登记证;(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A)其他资料。第四十三条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合理、有效、 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 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 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 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审批
9、;重大资产调剂必须 报县政府审批。第四十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 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 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 等。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 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 规定上缴县财政局。第五章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清查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 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 估算。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
10、让、置换、出租资产;(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合并、分立、清算;(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 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评估执业准则,与委托单位无利益关系,独立、客观、公正 地对受托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真 实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价格,不得以任何形 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年 度清
11、查。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清查、损 溢认定等。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 资产专项清查:(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15 -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六章国有资产的信息与绩效管理第五十一条县财政局应当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库,对国有资产信息实行动态管 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作为资产绩效管理的重要依
12、据。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 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向主管部门、 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 政部门报送本县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第五十三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 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 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调剂的重要 依据。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 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
13、映国有资产16 - 的使用效果。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 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 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改造监督职责,必要时可 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进行监管、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 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 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 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离任、调离 资产审计等制度,资产使用人
14、员离职后,所使用的资产应当 按规定交回单位。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存量资产和绩效评价结果。行政事 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接受 社会公众监督。第五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单位要结合各自 职能,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17 -及时查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纪、 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在管理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流失。第八章国有资产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 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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