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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促进 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专业建设等各项事业 的发展,提高学校实验、实训室的整体效益,按照高等学 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 务的重要场所。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 校专业群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实践教学、科研任务及 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进 行申报、审议与审批,避免重复设置。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实验、 室训室的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实验、实训室实行
2、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第五条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职 能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实训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训室的规划、布局、 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组织和咨询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 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 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2、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实训室 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4、主管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审核及信息统计 工作;5、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
3、度;6、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实验实训队伍建设,实验实训人 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实 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成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训室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 究、论证和评审。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名专职实验、实 训管理员,协助实训中心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实验、实训室 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实训相关数据及材料的上报工作。第八条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 长及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 成。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指导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 实践教学及管理工作,研究实验、实
4、训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高档仪器设备采购论证等重大事宜。第三章任务第九条根据学院实践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 实验实训教材等实践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 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 不断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改 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 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专项技能。第十一条实验、实训室应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实验、
5、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 加强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特别是要加强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实验实训教 学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实现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制度化。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技能培 训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 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四章 实验、室训室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核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各二级学 院实验、室训室建设的论证、建设、运行管理,各项经费实 行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实验、室训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 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实验、实训技 术队伍及教学队伍以及实验、室
6、训室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和 规划实施工作。第十六条实验、室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 重要场所,服务对象为校内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师、学 生及其他人员;需在实验、室训室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须 经实训中心及分管院领导批准;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无关的任 务,不得在实验、室训室进行。第十七条 凡利用实验、室训室资源对外开展有偿社会 服务的,须报实训中心备案及分管院领导批准,有偿收入纳 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 建设。第十八条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完成后,实验、实训人 员须清理实验实训现场,整理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 填写好实验、室训室使用记录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训 室。
7、第十九条实验、室训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实验、实训 以及过夜实验、实训及节假日实验、实训。如有特殊需要, 需由实验、实训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 字后,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训室安全 卫生情况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实训负责人进行 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实训中心、学院分管领导 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一条实训中心每个学期开展全院实验、实训相 关检查至少两次,发现的问题现场记录并及时反馈到二级学 院,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通报,限期整 改。二级学院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实训中心和安 保
8、处存档。对不能如期整改的,由二级学院写出书面说明, 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给实训中心、安全保卫处分别存档, 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对如期不能整改的客观问题、重要问 题提出解决方案联合上会,由学院领导集体商议决策。第二十二条日常检查中发现实验、实训负责人或实验、 实训人员违反实验、室训室管理规定的,将对其进行教育、 批评,造成财产损失及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 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强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实验、实训室建 设、实验实训项目、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 费等信息,要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
9、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按照学院实验、实训室各级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实 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物资的管理按照专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要加强实验实训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 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声等对人 体有害的环境,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 技术改变,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颁发的化学危 险品安全管理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 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
10、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方 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的教师、实验 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及实验、 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研究课题(项目)可以向学院、 省级、国家级等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第二十九条各实验、实训室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实训 室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定期召开 实验、实训室工作会议,评选出优秀实验工作者和规范实验、 实训室,并对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处分、处罚,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人员保障第三十条各
11、二级学院的实验实训负责人,由各二级学 院推荐报请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室的负责人要由具有较高的 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或 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实验 师或具有本科学历)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在各二级学院的实验实 训负责人指导下工作。实验、实训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 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人。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第三十三条各实验、实训负责人要根据学院的工作目 标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 定各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 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应达到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人员的考评办 法和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 对新调入实验、实训室人员要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 L-U 冈。第三十五条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出实验、实训室工 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报实训中心审核。原则上以不脱产学 习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坚持对口培训,学用结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二级学 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中心负 责解释。原*号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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