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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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5 篇【第 1 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五、安全运行:(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 2 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
3、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 3 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
4、。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汽车不得超过 10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 公里;(二)铲车不得超过 5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
5、过 3 公里;(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 3 公里。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4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
6、(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 2 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7、后方准独立作业。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5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
8、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 2 篇】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6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
9、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五、安全运行:(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
10、方可上岗操作。(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 7 规程等项制度。(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
11、生产的合格产品。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8 完好、有效。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
12、安全操作规程。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汽车不得超过 10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 公里;(二)铲车不得超过 5 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 公里;(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 3 公里。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
13、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 9 验等作业。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 2 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七、其他必须
14、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
15、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 1 0 作。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
16、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 3 篇】建筑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工、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外用电梯司机、卷扬机司机、厂机司机、压力容器锅炉工等),必须经当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作业。2、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1 1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人事原岗位作业。4、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
17、入场安全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第 4 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
18、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1 2 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第 5 篇】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转,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管理。3 具体规定 3.1 凡外来进厂作业者进入公司办公区或临时进入生产区办事,必须出
19、示有效证件,告知门卫要联系人员的姓名,经门卫联系并取得当事人许可,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3.1 凡外来进厂作业者,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陪同向公司总经办提供外来人员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和作业地点、时间、项目等内容。3.2 总经办应将要安全培训的人员通知公司安环质监科,由安环质监科组织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环质监科考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发放“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厂作业。3.3 安环质监科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要向其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等。1 3 3.4 外来施工单位要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项目负责人
20、要对所在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属下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及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3.5 外来单位进厂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必须有安全内容,明确安全职责及违章处分规定,并报一份给安环质监科备案。3.6 外来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作业区域(车间)主管同意后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提早或推迟下班。进出我公司的材料、物品,需接受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各种相应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3.7 外来施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
21、术性的工作。3.8 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0 公里。3.9 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来施工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3.10 外来施工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3.11 外来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3.12 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 1 4 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自行其事。3.13 外来施工单位的露天机电设
22、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3.14 外来施工单位焊工要进行电(气)焊、电(气)割,使用冲击钻、电钻、风钻、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抛光机、喷灯、喷砂等易产生明火、电火花等设备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油漆工除锈作业视同动火作业。3.15 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3.16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给无合格证人员使用。3.17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容器(包括坑、罐、井、贮槽)作业前,必须事先向所在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车间(或部
23、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罐证后,方可入内工作。3.18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环部门审批,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3.19 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环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3.20 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1 5 3.21 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3.22 外来施工单位
24、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3.23 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3.24 外来施工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25 外来施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 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3.26 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3.27 外来施工人员在我公司作业期间,所在车间必须派人全程进行现场监护;本公司安环质监部、
25、主管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3.28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1 6 【第 6 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 13 号令,参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 18 周岁到 45 周岁的员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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