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假期管理、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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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XXX 员工假期管理、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区销售公司、分公司: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规定,根据省公司 关于印发的通知(广东联通2016354 号)、关于修订的通知(广东人力2016273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广东人力2016430 号)要求,公司制定了 XXXX 员工假期管理、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
2、要性,保障员工休假工作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各级干部员工应切实加强纪律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公司考勤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联系方式:。特此通知。XXXX 员工假期 管理、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XXXX 全体联通合同制、第三方用工人员。第三条 各级工会小组依法维护员工的
3、休假权利,监督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第二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荣誉休假等(各类假期和待遇一览表详见附表 1)。第五条 病假。(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员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医疗期时间的部分视为事假,并按照事假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详见附表 2。具体按照中华人
4、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员工在进入医疗期前,应将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休证明及时反馈给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经单位核准后进入医疗期。医疗期计算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按照其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第六条 事假。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个人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 20 天。第七条 探亲假。员工工作满 1 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
5、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在途时间以乘坐火车、客车等常规交通工具所需的时间进行计量)。(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天。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 2 年探亲 1 次的,可以 2 年核给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3.已
6、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核给探亲假 1 次,假期为20 天。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三)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公司所在城市和探亲目的地城市之间火车硬座标准。(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
7、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按照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 3 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 1 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单位员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但一切费用自理。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 3 个月。单位同意配偶出国前应与其签署书面文件就其出国后薪酬、劳动合同等内容做出约定。(六)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七)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不随任的配偶,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假原则上为 60 天,由员工报所在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
8、定办理。第八条 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每年 1 月份,各单位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及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均衡休假,并拟定员工年度休假计划并归档。每年 7 月份,各单位根据上半年员工休假情况,重新调整、拟定下半年员工休假计划。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9、.员工因长期培训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1 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1 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1 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 2、3、4 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三)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员工参加荣誉休假,不冲减年休假。(四)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10、假期。(五)年休假周期为 1 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六)新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七)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
11、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做扣回。(八)跨部门调动、地市公司与省公司之间调动的员工,年休假合并计算。第九条 婚假。员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给予 3 天婚假,再婚员工也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自员工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进入公司前已办理婚姻登记的,不再享受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第十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 3 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第十一条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生育,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如后续国家规定发生变更的,按
12、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一)女员工正常生产,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 80天的奖励假。难产的(难产类别参照相关法规规定)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二)女员工如怀孕流产,妊娠不足 2 个月的,给予 15天产假;妊娠不足 4 个月的,给予 30 天产假;妊娠满 4 个月以上的,给予 42 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含)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 75 天产假。(三)哺乳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 2 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
13、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2 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四)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孕前必要检查(需持有医院证明)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陪产假。男员工配偶休产假时,可核给男员工 15 天陪产假。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自愿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计划生育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第十四条 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时核给的路程假,一般省内为 1 天,省外为 2 天。第十五条 荣誉休假
14、。根据年度评优文件、战略人才相关激励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荣誉休假按照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病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按照日历日计算(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七条 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假。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一)员工请假应提前 7 天填写请假单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休假(附表 3)。(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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